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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合同诈骗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二部刑诉〔2019〕83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7197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村**号,现住北京市石景山区**村**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后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4月11日至5月6日、自2019年5月29日至6月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3月29日至2019年4月12日、自2019年7月7日至7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间,被告人刘某某在负债累累且无收入来源的情况下,虚构租赁汽车自用的事实,以签订租赁合同的方式,骗租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两辆玛莎拉蒂汽车,并抵押给他人换取抵押钱款,供个人使用。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共计14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租赁合同、车辆信息、POS机及微信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邓某某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京评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电子物证:公安电话联系证人刘某乙等人的视频录像;7.其它证明材料:工作说明、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租车自用的事实,与被害一方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后将骗租来的两辆玛莎拉吉卜力汽车进行抵押以换取抵押款项,共骗取被害一方人民币14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劲忠

2019年7月1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6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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