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51963********,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长沙市开福区望麓园街道中山路**巷**号**栋**房。2014年5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5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2月22日因吸食毒品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9年8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3月21日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告人刘某某在长沙市岳某某**街道附近,两次窃取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38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2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长沙市岳某某**街道**小区**栋**号“**宠物店”内,将被害人杜某某放在收银台上的一部灰色苹果8Plus手机(64G)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705元。被告人刘某某将所盗赃物以600元价格出售,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2、2019年12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长沙市岳某某**街道**小区哈佛西门2期105商铺“**宠物店”内,将被害人刘某某放在收银台上的一台银白色苹果Air13.3笔记本电脑盗走,经鉴定该电脑价值人民币1675元。被告人刘某某将所盗赃物以1000元价格出售,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2019年12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到案后,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杜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等笔录;5、鉴定意见;6、讯问笔录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被告人刘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刘某某系坦白,且系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本次犯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判处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并与原犯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简绍恒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告知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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