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公诉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81971********,汉族,小学文化,现住四川省崇州市**镇**组。2019年1月7日因吸食毒品被崇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19年6月13日因吸食毒品被崇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并社区戒毒三年;2019年6月1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四川省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8日本院以其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崇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5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崇州市街子镇惠丰酒店旁向郎某某贩卖冰毒0.3克,并通过微信收取郎某某的180元毒资。

2018年10月2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在崇州市街子镇唐公小区门口向张某某贩卖冰毒0.3克,并通过微信收取张某某200元毒资。

2018年10月3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崇州市街子镇惠丰酒店旁向张某某贩卖冰毒1克,并通过微信收取张某某500元毒资。

2018年10月5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崇州市街子镇会元小区门口向张某某贩卖冰毒0.3克,并通过微信收取张某某200元毒资。

2018年10月6 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崇州市街子镇会元小区24栋附近的路边向张某某贩卖冰毒的0.3克,并通过微信收取张某某200元毒资。 

2018年10月6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崇州市街子镇惠丰酒店旁向张某某贩卖冰毒0.3克,并通过微信收取张某某200元毒资。

2018年10月7 日 1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崇州市街子镇惠丰酒店旁其居住的房间内向张某某贩卖冰毒0.2克,并通过微信收取张某某100元毒资。 

2018年10月8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崇州市街子镇惠丰酒店旁其居住的房间内向张某某贩卖冰毒0.3克,并通过微信收取张某某的200元的毒资。

2019年6月12日晚22时许,崇州市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刘某某违法犯罪线索,并在崇州市街子镇惠丰酒店附近刘某某所居住民房内,搜查出疑似冰毒物品8小袋和疑似麻古3颗。经称量、鉴定,疑似冰毒物品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3克;疑似麻古物品中均检测出咖啡因成分,净重0.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向他人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成分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磊

2020年2月13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4册及材料。

3.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