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诉书
津检一分院二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4271969********,山东省乐陵市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村**大道家电维修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乐陵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拘留,同年10月9日经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9日、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补充证据需要,于2020年1月9日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刘某乙系夫妻。2019年9月中旬,被告人刘某某怀疑被害人刘某乙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且怀疑其子刘某丙非其亲生,与被害人刘某乙发生争执。同年9月24日晚,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村**大道其经营的家电维修店内,因此事再次与被害人刘某乙发生争执。同年9月25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感觉生活无望,气急之下,持店内放置的菜刀猛砍被害人刘某乙头部、颈部等身体多部位数刀,造成被害人刘某乙当场死亡。作案后,被告人刘某某拨打110报警,民警赶至现场将其抓获。
经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被害人刘某乙系被他人用菜刀多次砍击身体致颈髓离断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同时,被告人刘某某、被害人刘某乙系刘某丙的生物学父、母亲。
经天津市司法精神病鉴定委员会司法鉴定,被告人刘某某在实施本案作案行为期间,有辨认及控制能力,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刘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菜刀等物证照片;
2.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3.证人刘某丙、刘某丁、田某某等人的证言;
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辨认、提取等笔录;
6.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因家庭矛盾,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夏莲彩
检察官助理:尹 巍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光盘伍张;
3.量刑建议书捌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5.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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