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79********,汉族,小学文化,在本市无固定住所及工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7日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2015年7月20日减刑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2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7年2月10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20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2月3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21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3月26日刑满释放。现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7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3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福田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23日、12月20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1月22日、2020年1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3日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路过深圳市福田区**商场北门口时,见被害人赵某某因醉酒躺路边睡着了,遂上前窃取被害人身上的一部苹果牌手机(型号XS MAX 256G港版,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787.12元)后逃离现场。当日11时许至23:55分许,刘某某用被害人手机,盗用被被害人名下交通银行信用卡,通过“**吧”APP应用程序以加油充值的方式消费了1999元人民币,另下载 “**支付”APP应用程序,以电话费充值的方式消费了共2849.9元人民币。
2019年7月16日,民警在本市福田区福华路**广场休息区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前科材料,视频研判报告,被害人提供的银行卡盗用消费记录等;2.证人证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涉案手机价格鉴证结论书,图像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集录像;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盗窃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刘某某系累犯和盗窃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裔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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