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洪扬,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21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住黄山市歙县**镇**村**组**号。曾因盗窃罪于2014年9月3日被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盗窃罪于2016年1月28日被屯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5日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9年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5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5日2点20分许,刘某某窜至阜上路161号老地方私房菜门口,用身体将店门撞开,进入店内盗走一个钱包。
2、2019年3月5日2时30分许,刘某某窜至屯溪区新园东路94号嘟嘟嘴食品店门口,用拖把将该店玻璃门把手撬开,进入店内将收银盒里面300余元现金、收银台旁边柜子里的一袋零钱和一包硬壳中华牌香烟盗走。经屯溪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香烟价值为人民币45元。
3、2019年4月22日2时许,刘某某窜至屯溪区仙人洞南路2-4号仁信大药房,将店门撞开从门缝进入店内,盗走收银台内现金。
4、2019年5月18日3时许,刘某某窜至屯溪区新园西路北侧6号新安广源大药房,撬开店门进入店内,盗走收银台内现金。
5、2019年6月25日凌晨3时许,刘某某窜至屯溪区大润发A区6-16-11号私密空间内衣店,撬开店门进入店内,盗走收银台内现金。
6、2019年6月29日4时许,刘某某窜至屯溪区栗园路29-31号新安(康源)大药房,撬开店门进入店内,盗走收银台内现金。
7、2020年4月23日凌晨2时许,刘某某窜至屯溪区商贸城正街46号安踏专卖店,将卷闸门掰开进入店内,盗走收银台内190余元现金和两件安踏牌外套。经屯溪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两件外套价值合计人民币502元。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4月24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照片截图、前科材料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吴某某、艾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金某某、钱某某、程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书、手印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等笔录;
7.监控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进入他人店铺内,窃取店内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智君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黄山市看守所。
2.公安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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