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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高军等贩卖、制造毒品等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7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户籍所在地:都江堰市**镇**村**组。2019年4月22日因涉嫌制造毒品罪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制造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高军,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4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四川省成都市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郫都区**镇**村**组**号。2019年4月22日因涉嫌制造毒品罪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制造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孟云,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81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户籍所在地:都江堰市**镇**村**组。2019年5月10日因涉嫌制造毒品罪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制造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高军、孟云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9年7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退回成都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该局于2019年12月23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依法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初开始,被告人刘某某长期在都江堰市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牟利。同年4月初,刘某某指使被告人高军将甲基苯丙胺及毒品海洛因运输至陕西省西安市并贩卖给杨某某(另处)。4月中旬,刘某某伙同高军及被告人孟云等人在都江堰市**镇**村**组刘某某家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同月21日17时许,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都江堰市奎光东五街55号一盏茶香茶坊门口挡获准备骑行电瓶车离开的刘某某,并在该电瓶车后备箱内查获刘某某、孟云、高军等人制造出的甲基苯丙胺一袋净重323.77克,含量为74.1%,还在该茶坊内查获搪瓷盆、电子秤及大量现金等物品;随后公安机关在**村**组刘某某家查获液化气炉、液化气灶、抽滤瓶、橡胶手套等物品;在刘某某居住的都江堰市**路**号**小区**栋**单元**楼**号房间内查获甲基苯丙胺一袋净重4.04克及麻黄碱13.68克等物品。当日19时许,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成都市郫都区星胜镇老郭生态鱼庄门口挡获高军,并在其居住的郫都区**镇**村**组**小区**栋**单元**楼**号房间内查获刘某某、孟云、高军等人制造的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一处净重70.23克,含量为2.9%。同年4月26日,公安机关在西安市雁塔区**大道**小区挡获杨某某,并查获其向刘某某购买的甲基苯丙胺98.2947克及海洛因146.1452克。同年5月10日11时许,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都江堰市奎光街道青城路406号华都酒店停车场挡获孟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笔录、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贩卖、运输、制造甲基苯丙胺426.1047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70.23克及贩卖、运输海洛因146.1452克,被告人高军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制造甲基苯丙胺323.77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70.23及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98.2947克、海洛因146.1452克,被告人孟云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制造甲基苯丙胺323.77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70.23克,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且被告人刘某某、高军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大,被告人孟云制造毒品数量大。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刘某某、高军的刑事责任,以制造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孟云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孟云、高军制造毒品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刘某某、高军贩卖、运输毒品系共同犯罪,刘某某系主犯,高军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汪  华

                               书  记  员  杨  霄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高军、孟云现羁押于都江堰市看守所;

2、卷宗材料十册,提讯证、换押证各三份,光盘二十七张,U盘一个;

3、涉案物品扣押情况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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