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老牛”、“扁食”,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长汀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7日被宁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3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3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龚德荣,绰号“龚德猪”,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1199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8日临时羁押于福建省连城县看守所,于2019年11月20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被宁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兰强,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长汀县**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7日被宁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3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3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王志鹏,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长汀县**镇**号。因寻衅滋事,于2010年10月被福建省长汀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不予执行。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7日被宁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3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3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罗火荣,绰号“屎虫”,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镇**村**组**号,住福建省长汀县**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7日被宁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3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3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包晓祺,绰号“老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1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2月4日被宁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振宾,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长汀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7日被宁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3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3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王荣贵,绰号“王等”,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镇**村**号,住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日临时羁押于福建省长汀县看守所,于2019年7月8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7日被宁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巫水发,绰号“巫等”,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长汀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7日被宁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3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3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何成炳,绰号“擦板”,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2日临时羁押于福建省连城县看守所,于2019年11月25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被宁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炜强,绰号“强古”,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长汀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7日被宁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3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3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戴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1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福建省长汀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7日被宁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3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3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郑某某,绰号“矮炮”,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长汀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3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7日被宁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3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3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长汀县**镇**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7日被宁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3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3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沈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长汀县**镇**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7日被宁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3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3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本案由宁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龚德荣等十五人涉嫌诈骗罪,分别于2019年10月8日、2019年12月27日、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10月9日、2019年12月28日、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第一次退回宁都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宁都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日第二次退回宁都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宁都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9日、2020年1月19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刘某某招募兰强、吴振宾等人在石城县琴江镇设立二个电信网络诈骗窝点实施网络贷款诈骗活动。
2019年2月23日至2019年3月9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来到宁都县城,先后租赁宁都县城京都豪庭小区29栋1单元201室、502室,登峰大道57号4楼的房屋作为电信网络诈骗窝点,招募兰强、龚德荣等人实施网络贷款诈骗活动。
刘某某是总负责人,招募兰强、龚德荣、王志鹏、曾某某、吴振宾等20余人来到宁都县梅江镇,为他们提供饮食、安排住宿,购买好笔记本电脑、手机等诈骗用的设备,设置好“简单金融”、“汇富贷”、“快速贷”等虚假网络贷款平台的前端APP软件及后台网站等诈骗用的工具。被告人龚德荣、兰强、王志鹏被刘某某任命为组长,每人负责一个诈骗窝点的人员管理、诈骗业务指导和日常生活事务。一线“话务员”负责拨打诈骗电话,二线“键盘手”负责网络聊天,每两人组成搭档。“话务员”根据刘某某提供的公民身份信息每日拨打100-150个电话,确定诈骗对象,后交由“键盘手”冒充“简单金融”“汇富贷”、“快速贷”等虚假网络贷款公司业务员的身份与被害人聊天,让被害人下载虚假网络贷款平台软件,后以收取代办费、风险金等虚假事由骗取钱财。“键盘手”按诈骗金额的13%获取报酬、“话务员”按诈骗金额的10%获取报酬,报酬日结,由组长统计上报给刘某某后返还发放。
经统计,从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1日期间,该诈骗团伙共诈骗所得3441726.23元,拨打诈骗电话21545人次。其中:
一、兰强组诈骗事实
1.2018年11月开始,兰强跟随刘某某到石城县琴江镇担任二线“键盘手”从事网络贷款诈骗活动。2019年2月底,兰强跟随刘某某来到宁都县梅江镇登峰大道57号401室的诈骗窝点,担任该诈骗窝点的组长,同时与一线“话务员”陈某某(未满16周岁,已被行政处罚)、许某某(未满18周岁,已判刑)搭档实施贷款诈骗。经查,2019年3月17日至4月1日,兰强与陈某某搭档共拨打诈骗电话2470人次;2019年3月17日到3月31日,兰强与许某某搭档共拨打诈骗电话2589人次。2018年12月8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兰强诈骗被害人马某甲、何某某等人的诈骗款共计人民币476828元。
2.2018年12月中旬开始,吴振宾与刘某某在石城县琴江镇担任二线“键盘手”从事网络贷款诈骗活动。2019年2月底,吴振宾跟随刘某某来到宁都县梅江镇登峰大道57号401室的诈骗窝点,与一线“话务员”赖某某(未满16周岁,已被行政处罚)搭档实施贷款诈骗。经查,2019年3月17日至4月1日,吴振宾与赖某某档共拨打诈骗电话2626人次。2018年12月17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吴振宾诈骗被害人沈某乙、王某某、马某乙等人的诈骗款共计人民币286924元。
3.2019年3月1日,戴某某应刘某某之邀来到宁都县梅江镇登峰大道57号401室的诈骗窝点,与一线“话务员”李某某(未满18周岁,已判决)搭档实施贷款诈骗。经查,2019年3月17日至4月1日,戴某某与李某某搭档共拨打诈骗电话2170人次。2019年3月17日至2019年4月1日期间,戴某某实施诈骗的款项共计人民币82299元。
4.2019年3月1日,曾某某应刘某某之邀来到宁都县梅江镇登峰大道57号401室的诈骗窝点,与一线“话务员”范某某(未满16周岁,已行政处罚)搭档实施贷款诈骗。经查,2019年3月17日至4月1日,曾某某与范某某搭档共拨打诈骗电话1888人次。2019年3月17日至2019年3月26日期间,曾某某实施诈骗的款项共计人民币9180元。
5.2019年3月1日,沈某甲应曾某某之邀来到宁都县梅江镇登峰大道57号401室的诈骗窝点,与一线“话务员”许某某(未满18周岁,已判决)搭档实施贷款诈骗。经查,2019年3月17日至4月1日,沈某甲与许某某搭档共拨打诈骗电话2589人次,骗得被害人陶玲榕等人钱财共计人民币6320元。
2龚德荣组诈骗事实
1.2018年10月开始,龚德荣跟随刘某某到石城县琴江镇担任二线“键盘手”从事网络贷款诈骗活动。2019年2月底,龚德荣跟随刘某某来到宁都县梅江镇京都豪庭小区29栋1单元201室的诈骗窝点,担任该诈骗窝点的组长,同时与一线“话务员”邱某某、詹某某(均未满16周岁)搭档实施贷款诈骗。经查,2019年3月13日至3月26日,龚德荣与邱某某、詹某某档共拨打诈骗电话1086人次。2018年12月3日至2019年3月30日期间,龚德荣诈骗款共计人民币559493元。
2.2018年11月,何成炳跟随刘某某到石城县琴江镇担任二线“键盘手”从事网络贷款诈骗活动。2019年2月底,何成炳跟随刘某某来到宁都县梅江镇京都豪庭小区29栋1单元201室的诈骗窝点,与一线“话务员”搭档实施贷款诈骗。经查,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3月8日,何成炳与“话务员”搭档共拨打诈骗电话201人次,骗取钱财共计人民币228843元。
3.2018年10月,罗火荣跟随刘某某到石城县琴江镇担任二线“键盘手”从事网络贷款诈骗活动。2019年2月底,罗火荣跟随刘某某来到宁都县梅江镇京都豪庭小区29栋1单元201室的诈骗窝点,与一线“话务员”搭档实施贷款诈骗。经查,2019年3月24日至3月31日,罗火荣与“话务员”搭档共拨打诈骗电话1013人次,2018年10月30日至2019年3月29日期间,共骗取钱财共计人民币518204元。
4.2018年2月,王荣贵跟随刘某某到石城县琴江镇担任二线“键盘手”从事网络贷款诈骗活动。2019年2月底,王荣贵跟随刘某某来到宁都县梅江镇京都豪庭小区29栋1单元201室的诈骗窝点,与一线“话务员”搭档实施贷款诈骗。经查,2018年12月13日至2019年3月27日期间,共骗取钱财共计人民币286227元。
5.2019年2月底,巫水发跟随刘某某来到宁都县梅江镇京都豪庭小区29栋1单元201室的诈骗窝点,与一线“话务员”搭档实施贷款诈骗。经查,2019年3月8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巫水发与“话务员”搭档共拨打诈骗电话1681人次,共骗取钱财共计人民币268522元。
6.2019年2月底,胡炜强跟随刘某某来到宁都县梅江镇京都豪庭小区29栋1单元201室的诈骗窝点,与一线“话务员”搭档实施贷款诈骗。经查,2019年3月4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胡炜强与“话务员”搭档共拨打诈骗电话1152人次,共骗取钱财共计人民币189763.97元。
7.2019年2月底,郑某某跟随刘某某来到宁都县梅江镇京都豪庭小区29栋1单元201室的诈骗窝点,与一线“话务员”搭档实施贷款诈骗。经查,2019年3月9日至2019年3月25日期间,郑某某与“话务员”搭档共拨打诈骗电话992人次,共骗取钱财共计人民币45230.26元。
8.2018年10月,包晓祺跟随刘某某到石城县琴江镇担任二线“键盘手”从事网络贷款诈骗活动。2019年3月1日,包晓祺跟随刘某某来到宁都县梅江镇京都豪庭小区29栋1单元201室的诈骗窝点,与一线“话务员”搭档实施贷款诈骗。经查,2019年3月1日至3月13日,包晓祺与“话务员”搭档共拨打诈骗电话156人次,2018年10月30日至2019年3月13日期间,共骗取钱财共计人民币425210元。
三、王志鹏组诈骗事实
1.2019年3月1日,被告人王志鹏跟随刘某某到宁都县梅江镇京都豪庭小区29栋1单元502室的诈骗窝点,担任该诈骗窝点的组长,同时与一线“话务员”罗某某、黄某某(未满16周岁,二人已行政处罚)搭档实施贷款诈骗。经查,2019年3月1日至4月1日,王志鹏与罗某某、黄某某共拨打诈骗电话932人次,共骗取钱财共计人民币58682元。
被告人刘某某、王志鹏、兰强、戴某某、吴振宾、曾某某、沈某甲于2019年4月1日在江西省宁都县梅江镇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巫水发、胡炜强、郑某某、罗火荣于2019年4月2日在江西省瑞金市被抓获归案;被告人王荣贵于2019年7月3日在福建省长汀县大同镇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龚德荣于2019年11月18日在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抓获归案;被告人何成炳于2019年11月22日在福建省长汀县大同镇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包晓祺于2019年12月31日向宁都县公安局驻云南省勐连县赴境外追逃小组民警投案自首。
被告人兰强于2019年4月1日按照宁都县公安局民警的安排,将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协助公安抓捕同案犯。
赣州市电信网络诈骗中心冻结了刘某某持有的建设银行卡中的63576元、农业银行卡中的432946.69元。到案后,刘某某向本院主动退赃500000元、沈某甲退赃822元、罗火荣退赃67366元、戴某某退赃10700元、曾某某退赃1194元、胡炜强退赃24670元、何成炳退赃10000元、王志鹏退赃7526元、包晓祺退赃5527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手机、电脑等物证;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刘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王志鹏、包晓祺、何成炳、胡炜强、罗火荣、戴某某、曾某某、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龚德荣、兰强、王志鹏、罗火荣、包晓祺、吴振宾、王荣贵、巫水发、何成炳、胡炜强、郑某某、戴某某、曾某某、沈某甲等15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中,被告人刘某某、龚德荣、兰强、王志鹏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主犯;被告人罗火荣、包晓祺、吴振宾、王荣贵、巫水发、何成炳、胡炜强、郑某某、戴某某、曾某某、沈某甲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兰强协助抓捕同案犯,系一般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包晓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龚德荣、兰强、王志鹏、罗火荣、吴振宾、王荣贵、巫水发、何成炳、胡炜强、郑某某、戴某某、曾某某、沈某甲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王志鹏、包晓祺、何成炳、胡炜强、罗火荣、戴某某、曾某某、沈某甲主动向本院退赃,且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慧敏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龚德荣、兰强、王志鹏、罗火荣、包晓祺、吴振宾、王荣贵、巫水发、何成炳、胡炜强、郑某某、戴某某、曾某某、沈某甲等15人均羁押于宁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6册,同步录音录像光盘38张,电子数据光盘1张,硬盘1个,换押证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9份。
3.随案移送物证:宝马车、笔记本电脑、台式电脑、手机、银行卡等,详见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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