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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诈骗、伪造国家机关、公司、事业单位印章案)_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19〕1492号

被告人刘某,男,1989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4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苏省泗洪县,住江苏省泗洪县******。被告人刘某曾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1月17日被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9329释放。被告人刘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补充侦查,同年12月12日该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0月29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

2017年5月至7月,被告人刘某在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翠屏国际城小区,谎称自己家庭条件优越、名下有公司骗取被害人丁某甲的信任并以男女朋友关系同居,期间刘某编造自己的公司账户被冻结需要资金解冻、发放工人工资等理由,骗得被害人丁某甲、张某某共计人民币211254元。

2019年6月23日,被告人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刘某某、丁某乙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丁某甲、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

5.被害人丁某甲、证人许某某、刘某某的辨认笔录。

二、伪造国家机关、公司、事业单位印章

2017年1月至6月被告人刘某为办理贷款,通过网络向他人购买伪造的“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江苏省金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市鼓楼医院诊断专用章”等印章共计26枚。2019年7月22日,上述印章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调取的真实国家机关印章拓本、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丁某甲的陈述;

3.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清点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伪造国家机关、公司、事业单位印章,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属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检察官助理:余荣杰

2019年1226

附:

1.被告人刘某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据3册;

3.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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