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密检公诉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7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北京**物流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镇**村**号,现住北京市顺义区**镇**村**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9日被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于2019年6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12月7日0至5时许,采取破坏门锁的方式分别在北京市密云区密顺路东侧南二环路南侧建材批发市场西南**号(北京****不锈钢门窗经销部)内盗窃杨某某明牌珠宝千足金耳饰一对, 天梭力洛克系列自动女表一只;在北京市密云区密云镇南菜园村密顺路东侧**号商铺(北京****金属材料经营部)内盗窃陈某某黄金手链一条、黄金戒指一枚、铂金耳环一对、铂金项链一条、蒋介石头像老银元两个、现金200元;在北京市密云区石桥西区**号楼**单元**室(**渔具店)内盗窃耿某某现金200元;在北京市密云区久润花园东区**号楼**号门店(****形象设计室)内盗窃王某某现金200元;在北京市密云**市场南门东侧**号(**私房菜)盗窃郭某某芙蓉王牌香烟7盒;期间,还到北京市密云区行宫南区**号楼**单元**室(北京*甲店),北京市密云区阳光街**号院**号楼**层**号(北京**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市密云区行宫小区**号楼**单元**室(北京*乙店)内采取破坏门锁、砸毁玻璃门方式盗窃,但未均窃到财物。经鉴定,明牌珠宝千足金耳饰损失价格为1550元;天梭力洛克系列自动女表损失价格为18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据在案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他人财产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建光
检察官助理:姜修芳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密云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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