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35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3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现住安徽省固镇县**路**号**单元**室。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怀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和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9时45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皖******”号“集瑞联合”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043县道自北向南以49km/h-53km/h的速度超速行驶至怀远县**道**村路段,在道路西侧与相向张某某骑行的自行车发生刮碰,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怀远县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事故后刘某某拨打报警和120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皖天正司鉴[2019]法病鉴字第578号等鉴定意见;
5.怀远县公安局制作的勘查、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驾车肇事致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韩宇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怀远县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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