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诉书
津检二分院二部刑诉〔2019〕5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31岁,1988年**月**日出生,政治面貌:群众,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31988********,现住址:天津市静海区**镇**路**园**座**门**室,户籍地:天津市静海区**镇**路**排**号。2010年11月27日,刘某某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该刘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8月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9月29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8月,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宋某某登记结婚,共同居住在本市静海区**镇**路**园**座**门**室,2018年6月21日,刘、宋因感情不和,自愿协议离婚,对孩子抚养权和财产进行分割,并约定宋分期共支付刘人民币80万元。此后,刘多次提出与宋复婚,宋未允,刘遂言语威胁宋尽快还钱。2019年7月21日晚,刘电话联系宋欲要余款,未果,而后刘四处寻找宋,当日20时许,宋某某邀自己经营的服装店女店员在本市静海区东方商业街强子海鲜烧烤店外空地吃饭饮酒,后偶遇朋友元某某与他人也在此饮酒,元遂到宋所在餐桌敬酒,21 时许,刘步行到该处看见元正欲喂宋吃烤串,刘心生妒恨,掏出随身携带的一把单刃折叠尖刀,朝宋某某左胸部、腹部等部位猛捅数刀,后刘持刀欲捅元某某,元掀翻餐桌并持酒瓶抵挡,刘再次行凶未果即逃离现场。案发后,被害人宋某某被120急救人员送至静海区医院抢救,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到医院向出警处置的民警主动投案。当晚22时20分许,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宋某某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击胸部致心脏破裂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作案折叠刀、现场提取的血斑、衣物等物证;
2.户籍证明材料、接处警记录单等书证;
3.现场目击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等证人的证言;
4.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证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等人的辨认笔录;
7. 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侠
2019年11月5日
附:
1. 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视听资料光盘1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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