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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广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_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宁检二部刑诉〔2019〕21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1199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天津市宁河区**镇**里**排**号(户籍地:天津市宁河区**镇**村**排**号)。2010年7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6年9月18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6日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冀B****3的长安牌小型轿车拉载田某某从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贸易开发区激情唱响歌厅离开时,车辆后部右侧与陈某某停在门前的牌照号为鲁D****M的长安牌小型轿车后部接触碰撞,后刘某某驾车迅疾离开。随后,段某某驾驶牌照号为鲁D****H的丰田牌小型轿车与陈某某驾驶车辆同时对刘某某进行追随,途中多次鸣笛示意刘某某停车。被告人刘某某不予理会,驾车沿津榆支线由西向东行驶至蓟运河大桥,为逃避追随,其驾驶车辆将陈某某驾驶的车辆撞开后,继续掉头沿津榆支线由东向西行驶。期间,在段某某驾车欲将刘某某逼停时,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车辆多次碰撞与其顺行的段某某驾驶的车辆,导致自己驾驶的车辆失控,将赵某某停放公路北侧的牌照号为京G****6的东风牌小型轿车撞损,将田某某从副驾驶位置甩出车外,最终车辆撞向路中心护栏冲向对向车道后停下。被告人刘某某见状下车逃离现场。

2019年6月7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田某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6、现场监控录像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路上冲撞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雪

2019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广旺现羁押于天津市宁河区看守所。

2、卷宗一册,共计185页。

3、《量刑建议书》八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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