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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非法经营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三部刑诉〔2020〕383号

被告人刘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271979********,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住:成都市新都区**路**安置小区**栋**号。2019年7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8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成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30日,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11月5日,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20日移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12月24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2月27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7年起,被告人刘某在未取得国家规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蒋某某(另案处理)、刘某甲等人手中购买药品,后销售给石某某、刘某乙等人,从中牟利。被告人刘某与石某某、刘某乙等23人在微信上商谈买卖药品信息,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药品款项,非法销售药品金额95万余元。

经核实,蒋某某出售给刘某的药品,系其在四川省**医院、成都市**医院从其他药贩子手中购买的药品。

2019年7月2日,民警在新都区**路**苑**栋**号将刘某挡获,从刘某处查获笔记本一本、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在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销售药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明镜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现被羁押在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光盘叁张;

3.提讯证、换押证、量刑建议各壹份;

4.涉案财物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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