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刘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0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乡**宿舍**栋**号,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路**房小区**栋**单元**号。被告人刘某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8月30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刘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30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刘某在租房内五次贩卖毒品给刘某某并四次容留其在家中吸食毒品、三次贩卖毒品给朱某某、两次贩卖毒品给曾某某和李某某以及两次单独贩卖毒品给曾某某。
2020年7月中旬,被告人刘某以100元的价格贩卖了0.06克海洛因给刘某某并容留其在家中吸食毒品。7月底,刘某以100元的价格贩卖了0.06克海洛因给刘某某。8月5日或6日,刘某以100元的价格贩卖了0.06克海洛因给刘某某并容留其在家中吸食。8月29日11时许,刘某以100元的价格贩卖了0.06克海洛因给刘某某并容留其在家中吸食毒品食毒品,后刘某某离开,19时许刘某某再次至刘某家中购买毒品,刘某以100元的价格向其贩卖了0.06克海洛因给并容留其在家中吸食毒品。
2020年8月22日左右,被告人刘某以100元的价格贩卖了0.06克海洛因给朱某某。8月29日12时许,刘某以100元的价格贩卖了0.06克海洛因给朱某某,16时许,刘某以100元价格贩卖了0.06克海洛因给朱某某。
2020年8月的份,被告人刘某以100元的价格两次分别贩卖了0.06克海洛因给曾某某。此外8月25日,刘某以100元的价格贩卖了0.06克海洛因给曾某某和李某某。8月27日刘某以100元的价格贩卖了0.06克海洛因给曾某某和李某某。
2020年8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在租房内被民警抓获并从其身上提取0.06克疑似海洛因物品。经鉴定该物品中含有双乙酰吗啡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李某某、曾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书壹份;5.提取、称量、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是毒品仍多次贩卖,且情节严重、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罡
检察官助理:何涛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现羁押于邵阳市公安局特殊人群涉毒人员收治中心。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4.证人、鉴定人名单。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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