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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盗窃案)_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安检刑诉〔2020〕Z515号 

被告人刘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3811993********,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津区,住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7日被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7年2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1日被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8月21日起至2019年2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31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刘某于2020年8月16日下午,驾驶摩托车窜至潮州市潮安区**镇**村被害人叶某某住家门口,采用撬锁手段,盗走被害人叶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华威龙HL125-8B摩托车(无法估价),后将该辆摩托车藏匿。破案后,公安机关追回摩托车一辆已发还被害人。

2.被告人刘某于2020年8月16日下午,驾驶摩托车窜至潮州市潮安区**镇**村**被害人陈某甲住家门口,采用撬锁手段,盗走被害人陈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粤UJF****的豪爵牌HJ100T-7M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248元),后将该辆摩托车藏匿。破案后,公安机关追回摩托车一辆已发还被害人。

3.被告人刘某于2020年8月16日下午,驾驶摩托车窜至潮州市潮安区**镇**村**被害人刘某某出租屋门前,采用撬锁手段,盗走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豪江牌HJ100T-13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0元),后将该辆摩托车藏匿。破案后,公安机关追回摩托车一辆已发还被害人。

4.被告人刘某于2020年8月16日下午,驾驶摩托车窜至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座**被害人尹某某出租屋门前,采用撬锁手段,盗走被害人尹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钱江牌QJ110T-8H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561元),后将该辆摩托车藏匿。破案后,公安机关追回摩托车一辆已发还被害人。

5.被告人刘某于2020年8月16日下午,驾驶摩托车窜至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号被害人徐某某出租屋门口,采用撬锁手段,盗走被害人徐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粤UJE****的豪爵牌HJ125-8M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204元),后将该辆摩托车藏匿。破案后,公安机关追回摩托车一辆已发还被害人。

6.被告人刘某于2020年8月16日下午,驾驶摩托车窜至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号被害人杨某某出租屋门前,采用撬锁手段,盗走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粤U80****的帝豪牌DH125-12B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704元),后将该辆摩托车藏匿。破案后,赃车无法追回。

被告人刘某于2020年8月16日晚准备到藏匿地点取走赃车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综上所述,被告人刘某多次盗窃作案,涉案赃款物共计人民币1774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L形套筒一把、四角钉一把等物品;

2.书证: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相关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的证实;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叶某某、陈某甲等多人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前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湘濒

2020年11月21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刘某现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5.涉案物品:黑色帽子1顶、L形套筒1把、四角钉1把、一字撬1把、螺丝批1把、手机1部随案移送;摩托车一辆暂扣潮州市公安局古巷派出所;人民币1700元暂扣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案件扣押款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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