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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0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丰都县人,住重庆市丰都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5日被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1年1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11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10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30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7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11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2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9年5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3日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窜至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煤建新村134号A栋5-1(被害人聂某某家中),看见房门虚掩,遂推门进入房内,趁聂某某熟睡之机,盗得聂某某放在卧室桌上价值1500元人民币的黑色神州笔记本电脑一部,后在本市九龙坡区石桥铺附近销赃得款750元人民币。

2020年1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渝中区九坑子路3号3单元1-1被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材料、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聂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重庆市渝中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指认笔录等笔录;

7.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犯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其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晓丽

2020年3月25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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