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工作盗窃案)(公开版)_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一部刑诉〔2020〕317号 

  被告人刘工作,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51980********,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住鹿邑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柘城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柘城县看守所。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被柘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被柘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被柘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被柘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被柘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5月被柘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本案由商丘市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工作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10时许, 被告人刘工作在柘城县李原乡卫生院门口将被害人车内的一部iphone11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格为人民币42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3.被告人刘工作供述与辩解;4. 被害人牛某某陈述;5.证人杨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及绘图、照片;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工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工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工作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工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工作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华伟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刘工作现羁押于柘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