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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巫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渡检刑诉〔2020〕Z139号 

    被告人刘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4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市大渡口区**冻库职工,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街**号**幢**室。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8月5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10月8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撤销前罪的缓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2009年3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4日被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9年3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巫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4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市大渡口区**冻库职工,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路**号**幢**室。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4日被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三个月,2019年9月26日矫正期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巫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以及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以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两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初,被告人巫某某联系被告人刘某购买一辆摩托车自用,后刘某将被害人张某甲停放于重庆市大渡口区万有广场负一楼车库内的一辆鹏城牌普通两轮摩托车的照片发给巫某某,称该车是朋友盗窃的赃车,巫某某答应购买。2020年3月25日11时许,刘某和巫某某来到重庆市大渡口区万有广场负一楼车库6栋电梯口处搬运该摩托车。在搬车的过程中,巫某某发现该车并非赃车,在明知刘某盗窃该摩托车的情况下,仍与刘某一起将该摩托车盗走。

经重庆市大渡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被盗的鹏城牌普通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2780元。

2020年4月3日,被告人巫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配合公安机关追回被盗车辆。同日,被告人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刘某到案后,检举犯罪嫌疑人蒋某某、李某某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

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巫某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张某甲损失人民币5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同年6月4日,被告人刘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张某甲损失人民币7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的鹏城牌普通两轮摩托车等物证;

2.户口页、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保险单、刑事判决书、谅解书等书证;

3.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

4.证人张某乙、陈某某、罗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刘某、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现场指认、辨认等笔录;

7.渡发改价认[2020]1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8.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巫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刘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刘某检举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巫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巫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荣奇

检察官助理:雷泞华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巫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大渡口区看守所;

2侦查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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