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468号
被告人刘某,绰号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住广西合浦县**镇**路**号。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2月30日被合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0月16日被合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20日被合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石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住广西合浦县**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20日被合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卜某某,绰号某某乙,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住广西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20日被合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石某某、卜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13时许、18时许,被告人刘某在广西合浦县**镇**路**号家中两次向吸毒人员马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每次交易金额均为50元,交易完成后刘某分别收取马某某50元、32元毒资(另欠18元未付),上述毒品海洛因已被马某某吸食完毕。
2020年6月16日20时许、21时许、22时许,被告人刘某在广西合浦县**镇**路**号家中三次向吸毒人员陈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每次交易金额均为50元,交易方式为赊账购买,交易完成后,上述毒品已被陈某某吸食完毕。2020年6月17日,民警在刘某家中将刘某与陈某某查获,从刘某处缴获毒品海洛因4粒(经称量,净重0.30克)、现金400元及VIVO手机1台。
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向民警提供被告人石某某贩卖毒品的线索,并配合民警将石某某抓获。2020年6月17日14时许,刘某电话联系被告人石某某购买100元人民币毒品海洛因,双方约定在合浦县山口镇山角村委会沙田墩拱门旁边的树林处交易,后石某某持毒品在约定地点交易时,被民警当场抓获,从石某某处缴获毒品海洛因15粒(经称量,净重0.61克)、苹果6手机1台。
被告人石某某归案后,向民警提供被告人卜某某贩卖毒品的线索,并配合民警将卜某某抓获。2020年6月17日15时许,石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卜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双方约定在合浦县山口镇新圩村委会红树林加油站旁边交易,后卜某某持毒品在约定地点交易时,被民警当场抓获,从卜某某处缴获毒品海洛因10粒(经称量,净重0.51克)、华为手机1台。另经查,被告人卜某某于2020年6月13日、6月15日、6月16日另有3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石某某的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笔录、称量笔录、扣押清单等;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办案说明、微信记录截图、通话清单、前科判决书、释放证明等;3.证人马某某、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石某某、卜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石某某、卜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少量毒品,其中刘某、卜某某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三人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三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丁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满五年又实施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贩卖毒品罪,是累犯、毒品犯罪的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石某某归案后提供他人犯罪的重要线索,配合公安机关查获毒品犯罪案件,具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石某某、卜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石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卜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杜健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石某某、卜某某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2.全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随案移送VIVO手机、苹果6手机、华为手机三台。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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