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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22425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织金县**镇**路**号**号。2020年3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8日,被告人刘某某在贵阳市**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辆玛莎拉蒂轿车。2020年2月18日,刘某某谎称该车系登记在其司机名下,以转卖车辆的方式骗取了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20万元。刘某某在本院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车辆转卖协议、转账记录、短信截图;

2、证人李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人民币2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刘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夏宏宇  

                                 2020年7月8日

附:一、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

1、公安侦查案卷二册;

2、换押证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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