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长清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济南市市中区**城**楼**单元**层**号,捕前住该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4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济南市长清区**街道**庄**区**号,捕前住该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4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1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济南市历城区**村**号,捕前住该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4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3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济南市长清区**街道**庄**区**号,捕前住该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4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聊城市莘县**镇**村**号,捕前租住于济南市天桥区**工业园**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4日被逮捕。
被告人葛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7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德州市夏津县**镇**村**号,捕前租住于济南市天桥区**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4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8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济南市章丘区**镇**村**号,捕前住该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于2019年10月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4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5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济南市济阳区**镇**村**号,捕前租住于济南市历城区**物流**区**排**号**楼。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逮捕。
被告人芦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德州市临邑县**镇**村**号,捕前住该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2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小虎,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5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济南市济阳区**街道**村**号,现租住于济南市槐荫区**小区**号楼。2006年因犯破坏电信设施罪被章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因犯绑架罪被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2016年1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26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聊城市高唐县**镇**村**号,现租住于济南市槐荫区**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5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菏泽市单县**镇**村**号,现租住于济南市高新区**花园。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5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菏泽市单县**镇**村**号,现租住于济南市高新区**花园。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519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济南市济阳县**镇**村**号,现租住于济南市历城区**物流**区**排**号**楼。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菏泽市曹县**镇**村**庄**号,现租住于济南市天桥区**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丙,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6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济南市商河县**镇**村**号,现住该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泰安市东平县**镇**村**号,捕前住该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刑事拘留,10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8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济南市商河县商河县**乡**村**号,现租住于济南市历下区**区**号楼**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1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冀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济宁市泗水县**镇**村**号,现租住于济南市市中区**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王某甲、刘某甲、陈某某、葛某某、李某甲、张某某、芦某某、王小虎、李某乙、黄某甲、黄某乙、王某乙、郭某某、王某丙、李某丙、薛某某、冀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5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甲在“58同城”等网络平台发布搬家公司的广告,被害人通过广告联系王某甲。王某甲为承揽业务,与被害人约定以较低的价格进行搬家。后王某甲将搬家信息发布在微信群中,将信息转让给被告人李某某、王某乙等人。李某某在接到搬家业务后,纠集刘某某、刘某甲、李某甲、李某乙、王某丙、薛某某等人,雇佣陈某某、葛某某、王小虎、黄某乙、黄某甲、李某丙、冀某某等人,在搬家时采取先将被害人的家具、家电等物品装在自己车上,再以不给钱不卸货或者将货拉走为要挟的方式,坐地起价,向被害人索要高于约定价格数倍的搬家费用。王某乙在接到搬家业务后,将部分业务信息推送给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纠集芦某某,雇佣郭某某,以上述同样的方式进行搬家。收取费用后,各被告人按照事先约定好的比例进行分配。
采用此种方式,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王某甲、刘某甲、陈某某、葛某某、李某甲、张某某、芦某某、王小虎、李某乙、黄某甲、黄某乙、王某乙、郭某某、王某丙、李某丙、薛某某、冀某某等人,在济南市长清区、市中区等地,交叉结伙作案共计31次。其中,被告人刘某某参与作案17次,既遂16次,共计68440元,未遂1次3000元;被告人李某某参与作案17次,既遂16次,共计47210元,未遂1次3000元;被告人王某甲参与作案15次,数额为26870元;被告人刘某甲参与作案13次,既遂12次,共计39640元,未遂1次3000元;被告人陈某某参与作案6次,既遂5次,共计13700元,未遂1次3000元;被告人葛某某参与作案5次,既遂4次,共计10700元,未遂1次3000元;被告人李某甲参与作案5次,共计13940元;被告人张某某参与作案7次,共计31900元 ;被告人芦某某参与作案5次,共计34200元;被告人王小虎参与作案4次,共计17100元;被告人李某乙参与作案3次,共计13100元;被告人黄某甲参与作案3次,共计11940元;被告人黄某乙参与作案3次,共计11940元;被告人王某乙参与作案7次,共计8600元;被告人郭某某参与作案4次,共计29500元;被告人王某丙参与作案2次,共计9000元;被告人李某丙参与作案2次,既遂1次1000元,未遂1次3000元;被告人薛某某参与作案1次, 5000元;被告人冀某某参与作案1起, 3500元(详见附表)。
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从王某甲等人处得到搬家信息后,多次纠集李某甲等人,在搬家行业内,多次以软暴力手段从事敲诈勒索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已形成李某某、刘某某为纠集者,王某甲、刘某甲、陈某某、葛某某、李某甲、王小虎、李某乙、黄某甲、黄某乙为成员的恶势力。
被告人王某乙从王某甲处得到搬家信息后,将信息推送给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多次纠集郭某某、芦某某在搬家行业内,多次以软暴力手段从事敲诈勒索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己形成张某某为纠集者,王某甲、王某乙、芦某某、郭某某为成员的恶势力。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乙、薛某某、王某丙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李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倪某某、方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出警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刘某甲、陈某某、葛某某、李某甲、张某某、芦某某、王小虎、李某乙、黄某甲、黄某乙、王某乙、郭某某、王某丙、李某丙、冀某某、薛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被告人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判处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部分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判处刘某甲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葛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葛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判处李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到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到二年,并处罚金。被告人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到二年,并处罚金。被告人王小虎在刑满释放后不满5年再次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判处王小虎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乙有自首的量刑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判处李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到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黄某乙有自首的量刑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判处黄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黄某甲有自首的量刑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判处黄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判处王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到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判处李某丙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冀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判处冀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薛某某有自首的量刑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薛某某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丙有自首的量刑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判处王某丙拘役三至五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文 程丽
2020年5月14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王某甲、刘某甲、陈某某、葛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芦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被告人王小虎、李某乙、黄某甲、黄某乙、王某乙、郭某某、李某丙、王某丙、冀某某、薛某某、王某丙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6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9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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