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检公诉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刘小某,绰号“小飞”,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耒阳市**镇**村**组。2020年4月5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20年5月13日经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耒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小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耒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二)项之规定,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害人刘某甲(聋哑人)与被告人刘小某系父子关系。2020年4月4日15时许,刘小某在家睡觉时,其父亲刘某甲催喊他起床,刘小某起床后走到客厅时,刘某甲用力推了刘小某胸口几下,刘小某非常恼怒,随手从地上捡起一根木棍问刘某甲想做什么,刘某甲表情十分凶恶,并“啊啊啊”的用手比划,刘小某遂持木棍在刘某甲头部左侧打了一棍,刘某甲被打倒在地,刘小某又持木棍朝刘某甲头、面及颈部击打十余下,直至见刘某甲躺在地上不动时才停手,刘小某将木棍藏于卧室床底下后离开现场,后被其亲属刘某乙等人抓住并捆绑于门口的电线杆上,随后将其移交给赶至现场的公安人员。被害人刘某甲当场死亡,经鉴定,刘某甲符合头面颈部遭受钝器(如:木棒类)作用,导致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作案工具木棍物证照片;2.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刘某乙、刘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刘小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小某因琐事故意杀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刘小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鹏程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刘小某现羁押于耒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1张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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