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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小金、李某等组织考试作弊案)_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诉刑诉〔2019〕86号

被告人刘小金,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81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油市,住江油市**镇**花园**期**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平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3日被平武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81197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油市,住江油市**社区。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8月7日被平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平武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5197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油市,住江油市**城**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平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3日被平武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甲,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81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油市,住江油市**城**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平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9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油市,住江油市**花园**期**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3月1日被平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4日被平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9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焦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81197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油市,住江油市**镇**路**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平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6日被平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9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41978********,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安县,住安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平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9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鲁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1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油市,住江油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平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9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冒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11971********,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油市,住四川省江油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平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9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11968********,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油市,住江油市**镇**村**组。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平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9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小金、李某、赵某甲、吴某某、张某甲、焦某某、刘某甲、鲁某某、冒某某、宋某某等人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7月19日和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9月3日,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10月28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上半年开始,被告人刘小金、李某、赵某甲三人共谋,在机动车驾驶员考试(以下简称驾考)中通过使用针孔摄像头、无线耳机等电子设备指挥驾考学员答题的方式,组织驾考学员作弊,牟取非法利益。具体由被告人刘小金负责收集江油、平武等地需要作弊考试学员信息以及通过联系驾考助考员兼安全员被告人焦某某和驾校教练被告人冒某某、鲁某某等人为其介绍需要通过作弊进行考试的学员,并承诺支付介绍费。被告人刘小金又邀约被告人吴某某、张某甲夫妇参与组织考试作弊。被告人李某负责联系学员和与被告人赵某甲、吴某某、张某甲一起帮学员实施考试作弊。被告人吴某某、赵某甲还负责购买和改装电子作弊设备。

1.2018年4月,江油*甲驾校教练被告人宋某某的驾考学员胡某甲因文化程度低,便咨询被告人宋某某有无办法帮其通过驾考科目一考试(以下简称科目一),宋表示可以“软考”(即通过作弊的方式通过考试)。胡某甲就将考试作弊费5500元交与被告人宋某某。2018年5月23日,被告人宋某某通过他人联系后由被告人李某与胡某甲具体联系,并对胡某甲进行作弊考试培训。2018年5月24日,被告人李某开车将胡某甲接至江油科目一考点,并协助胡某甲穿戴好有针孔摄像头的衣服和无线耳机等作弊电子设备让胡某甲进入考场考试,被告人李某利用电子传输设备在考场外指挥胡某甲答题从而通过了科目一考试。2019年1月,胡某甲又联系被告人李某让其帮助“软考”驾考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以下简称科目四),被告人李某帮胡某甲预约考试时间。后在科目四考试时被告人李某、张某甲为胡某甲穿戴好作弊设备让胡某甲进入考场考试,由被告人张某甲在场外指挥答题,本次考试未通过。十多天后,被告人李某再次帮助胡某甲预约好考科目四考试时间,并开车将胡某甲接至江油科目四考点。由被告人李某、吴某某为胡某甲穿戴好作弊设备让胡某甲进入考场考试,由被告人吴某某在场外指挥答题,本次考试未通过。后胡某甲让江油*乙驾校教练魏某某(另案处理)帮助介绍“软考”科目四,魏某某收下胡某甲交给其的“软考”费5000元,将胡某甲的信息发送给被告人刘小金。2019年3月28日,被告人李某、张某甲通过上述作弊方式帮助胡某甲通过了科目四考试。

2.2018年11月,驾考学员徐某某联系被告人刘小金让其帮助“软考”通过科目一。被告人刘小金帮助徐某某预约科目一考试。2018年11月30日,被告人李某、张某甲开车将徐某某接至江油市科目一考点,为徐某某穿戴好作弊设备让其进入考场考试,由被告人张某甲在场外指挥徐某某答题,帮助徐某某通过了科目一考试。

3.2019年1月,江油*丙驾校教练胡某乙(另案处理)的学员张某乙因急于考过驾考科目二(以下简称科目二),向胡某乙咨询有无办法通过考试。胡某乙便联系其认识的可以帮学员介绍“软考”的被告人焦某某,焦某某表示可以帮助联系“软考”,并提出“软考”收费2200元。张某乙将2200元“软考”费交至胡某乙处。2019年1月29日,被告人赵某甲将无线耳塞等电子作弊设备给张某乙佩戴上,考试时被告人赵某甲在场外通过作弊设备指导考场内的张某乙操作动作,本次考试未通过。胡某乙将2200元退给张某乙。

4.2019年1月,驾考学员陈某甲要求被告人焦某某帮助联系“软考”科目二,被告人焦某某将陈某甲介绍给被告人刘小金,并在陈某甲处收取2500元“软考”费。2019年1月24日,被告人赵某甲将陈某甲带至一练车场练车后将无线耳塞等电子设备给陈某甲佩戴上,被告人赵某甲通过上述科目二作弊方式帮助陈某甲通过了考试。被告人焦某某将2500元“软考”费转交给被告人刘小金。

5.2019年1月至2月期间,驾考学员刘某乙因识字困难便联系被告人赵某甲,让其帮助想办法通过科目一,后刘某乙将2000元“软考”费交给被告人赵某甲。被告人赵某甲帮助刘某乙预约了科目一考试时间和考点。

2019年2月,驾考学员马某某因觉得科目一难考过,便通过绵阳**驾校教练被告人刘某甲联系“软考”,被告人刘某甲将马某某介绍给被告人赵某甲。后被告人刘某甲收取马某某3800元“软考”费,将其中2800元转给被告人赵某甲,留下1000元作为介绍费。

2019年2月28日,被告人李某、赵某甲为马某某、刘某乙穿戴好设备让二人先后进入考场考试,被告人李某、赵某甲在场外指挥答题。马某某通过了考试。刘某乙在考试完成交卷后被平武县车管所监考人员发现其身上佩戴有作弊设备。被告人赵某甲于当天被民警抓获。

6.2019年3月,江油*丁驾校教练被告人冒某某的驾考学员罗某甲因感觉科目一考试困难,便让被告人冒某某帮助联系“软考”。被告人冒某某在罗某甲处收取3500元“软考”费后将罗某甲介绍给被告人刘小金,并将3000元“软考”费转交给被告人刘小金,留下500元作为介绍费。2019年3月25日,被告人李某、张某甲为罗某甲穿戴好作弊设备让其进入考场考试,被告人张某甲在考场外指挥罗某甲答题通过了科目一考试。

7.2019年3月,江油*甲驾校教练贺某某(另案处理)的驾考学员郭某某让贺某某帮助其联系“软考”科目一。贺某某在郭某某处收取3000元“软考”费后将郭某某介绍给被告人刘小金,并将3000元“软考”费转交给被告人刘小金。2019年3月26日,被告人张某甲为郭某某穿戴好作弊设备让其进入考场考试,后被告人张某甲在考场外指挥郭某某答题通过了科目一考试。

8.2019年3月,江油*乙驾校教练魏某某(另案处理)的驾考学员赵某乙因不认识字,魏某某便将赵某乙介绍给被告人刘小金让其帮助赵某乙软考科目一。后魏某某在赵某乙处收取2000元“软考”费。2019年4月4日,被告人刘小金、李某、张某甲为赵某乙穿戴好作弊设备,由被告人张某甲在考场外指挥赵某乙考试答题。本次考试未通过。

9.2019年2月至3月,驾考学员罗某乙让江油*戊驾校教练被告人鲁某某帮助联系“软考”科目一。被告人鲁某某将罗某乙介绍给被告人刘小金,并在罗某乙处收取3500元“软考”费。被告人鲁某某将3000元交给被告人刘小金,留下500元作为介绍费。2019年4月11日上午,被告人李某、张某甲为罗某乙穿戴好作弊设备,由被告人张某甲在考场外指挥罗某乙答题通过了科目一考试。

10.2019年4月,江油*甲驾校教练贺某某(另案处理)的驾考学员董某某、罗某丙感觉科目一考试困难让贺某某帮助其们联系“软考”科目一。贺某某将董某某、罗某丙介绍给被告人刘小金。董某某、罗某丙各自支付3000元“软考”费用。2019年4月11日下午考前,被告人李某电话通知董某某、罗某丙在考场外见面,被告人吴某某、张某甲通过上述科目一作弊方式帮助董某某、罗某丙通过了当天下午的科目一考试。

11.2019年4月10日,被告人刘小金开车将驾考学员王某某、陈某乙从绵阳、江油送至平武参加次日的科目一考试。2019年4月11日上午,在被告人刘小金的安排下,王某某、陈某乙通过上述科目一作弊方式通过了考试。王某某、陈某乙分别向被告人刘小金支付“软考”费3000元和5500元。

以上每个学员每通过一个科目考试,被告人刘小金、李某、赵某甲等人收取2000元至5500元不等的“软考”费用。被告人刘小金、李某、赵某甲、吴某某、张某甲等人在整个组织考试作弊中共计获利约4万余元。

综上,被告人刘小金组织考试作弊14次,获利1万余元;被告人李某组织考试作弊14次,获利7千余元;被告人赵某甲组织考试作弊3次,获利1千余元;被告人吴某某组织考试作弊9次,张某甲组织考试作弊8次,被告人吴某某、张某甲共计获利5千余元;被告人焦某某向被告人刘小金介绍2名参加“软考”学员;被告人刘某甲通过介绍学员参加“软考”获得1000元介绍费;被告人鲁某某、冒某某、宋某某通过介绍学员参加“软考”分别获得500元介绍费。

被告人刘小金、李某、赵某甲、吴某某、张某甲、刘某甲、鲁某某、冒某某、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考试成绩单》等;2.证人胡某甲、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小金、李某、赵某甲、吴某某、张某甲、焦某某、刘某甲、鲁某某、冒某某、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鉴定书》公物证鉴字[2019]QJ24号、41号;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勘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鲁某某、冒某某、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刘小金、李某、赵某甲、吴某某、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小金、李某、赵某甲、吴某某、张某甲多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情节严重,被告人焦某某、刘某甲、鲁某某、冒某某、宋某某为被告人刘小金、李某、赵某甲、吴某某、张某甲实施组织考试作弊罪提供介绍学员的帮助,上列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小金、李某、赵某甲、吴某某、张某甲、刘某甲、鲁某某、冒某某、宋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甲、鲁某某、冒某某、宋某某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至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艳红

                                                                                   2019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刘小金、李某、吴某某现羁押于绵阳市看守所;被告人赵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60808****;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5812****;被告人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3881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8241****;被告人冒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21998****;被告人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9017****;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309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3.涉案物品小型汽车、金色微型接收器等作弊工具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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