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一部刑诉〔2020〕34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东营市东营区,公民身份号码37050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在东营**精品车打工,户籍所在地东营市东营区**街道办事处**村**号,现住东营市东营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于2017年5月被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9年4月26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海峰,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东营市垦利区,公民身份号码370521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东营市垦利区**镇**村**号,现住东营市垦利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0年10月被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7日因患有严重疾病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7月10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逮捕,次日因患有严重疾病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世超,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东营市东营区,公民身份号码37050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个体经营**汽车美容,户籍所在地东营市东营区**办事处**居委会,现住东营市东营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12月19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逮捕。
被告人罗新生,男,1977年**月**日出生于滨州市沾化区,公民身份号码372325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案发前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滨州市沾化区**镇**村,现住该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7月10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逮捕,同日因患有严重疾病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振玉,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滨州市沾化区,公民身份号码372325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司机,户籍所在地滨州市沾化区**镇**村,现住滨州市滨城区**花园北区**号楼**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被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7月10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逮捕,同日因患有严重疾病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建设,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滨州市沾化区,公民身份号码3723251973********,小学文化程度,案发前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滨州市沾化区**镇**村**号,现住该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秦庆春,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东营市垦利区,公民身份号码370521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个体经营收油点,户籍所在地东营市垦利区**镇**村**号,现住东营市垦利区**镇**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7月10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逮捕,同日因患有严重疾病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东营市垦利区,公民身份号码3705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东营市垦利区**镇**村**号,现住东营市垦利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 1987年**月**日出生于东营市垦利区,公民身份号码3705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东营市垦利区**镇**村**号,现住该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王海峰、王世超、罗新生、董振玉涉嫌盗窃罪、被告人秦庆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某、王海峰、王世超、罗新生、董振玉、秦庆春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依法追诉被告人吴建设、王某某、李某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至3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王海峰、王世超等人携带铁锨、开孔器、高压管等工具来到东营市东营区**输管线上打孔一处,并使用在东营市东营区租赁的房屋伙同被告人罗新生、董振玉、吴建设及郑新义、耿国顺(以上二人另案处理)盗窃原油。2020年3月26日、3月27日晚,上述人员共盗窃原油109吨,价值234546.11元。后将盗得的原油全部销赃至被告人秦庆春在**村开设的收油点。被告人秦庆春、王某某、李某某等人负责接盗油车辆并望风。
2020年3月28日,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北分局将该盗油窝点现场查获,从院内油囊中现场查扣原油47.88吨,价值103031.9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王海峰、王世超结伙在输油管线上打孔并伙同被告人罗新生、董振玉、吴建设盗窃原油,共计价值337578.07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庆春、王某某、李某某明知是盗窃所得的原油而予以收购,共计价值234546.11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假释期内重新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应当撤销假释,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海峰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董振玉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有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丽丽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王世超现羁押于山东省滨海看守所,被告人王海峰、罗新生、董振玉、吴建设、秦庆春、王某某、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刑事侦查卷宗六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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