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公诉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刘小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7197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县,住城步***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经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逮捕。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小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5日,被告人刘小某成立湖南****有限公司,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认缴),公司办公地点****大厦****房,经营范围:农业种植技术研发:农作物种植及销售、水产品养殖;家禽养殖及销售;农业信息咨询服务;农机作业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2015年5月14日,被告人刘小某设立湖南****有限公司城步分公司。
湖南****有限公司自成立后,被告人刘小某等人通过夸大公司实力,以湖南****有限公司城步分公司的猕猴桃种植基地需要资金为名,以年利率24%的高息吸收投资者与***公司签订借款协议进行投资。为吸引社会公众进行投资,刘小某指使李某某等人(已另案处理)在衡阳人口密集区发放宣传资料,邀请群众到公司详细了解情况,并每月开展集体宣传活动。2014年5月至2016年6月期间,被告人刘小某等人共向810人资金,共吸收社会公众集资金额达2193万元,其中668.9万余元投入邵阳城步猕猴桃种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许某某、李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刘小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小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小某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小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因被告人刘小某具有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还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小某五年六个月以上六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素琪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衡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叁册。
3.证人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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