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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小某盗窃;王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祁检公诉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刘小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祁东县人,住祁东县**镇**街**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9月3日被祁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6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5日被祁东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7月20日被祁东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在监视居住期间再次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7日被祁东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王某甲,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69********,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祁东县**镇**村**组,现住祁东县**路街**附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小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即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9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小某于2019年5月23日窜至祁东县楚杰路中国人寿保险公司3楼盗窃李某某的华为mate20手机1台,2019年7月5日窜至祁东县石门路金翅膀幼儿园盗窃王某乙的OPPOR17手机1台。经祁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两台手机共计价值3969元。

祁东县公安局玉合派出所于2019年7月5日将被告人刘小某抓获,2019年7月20日决定对其监视居住,在监视居住期间被告人刘小某又进行多次盗窃行为。

经查实,被告人刘小某从2019年8月9日至2020年4月30日多次窜至祁东县新中医院住院部,趁病人睡觉时窃取住院病患财务,其中盗窃手机16台,盗窃现金10000元。经祁东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涉案的16台手机共计价值17208元。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8月21日至2020年4月26日多次收购刘小某盗窃得来的手机,将其放在柜台上高价出售给顾客从中获利,涉案金额为9769元。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王某甲向被害人赔偿了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价格认定结论书、领条、监控截图、指认现场照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谭某某、周某某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王某乙、王某丙、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小某、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缴获、辨认笔录;6.光盘四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小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璐璐

检察官助理:邓玉红

2020年8月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刘小某现在祁东县特殊病人收容中心,被告人王某甲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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