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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伍某、刘清华、肖某某开设赌场、聚众斗殴案)_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弹癫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安福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9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安福县,住安福县**镇**村****号。2011年4月2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被安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4600元,2012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1日因本案被安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伍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安福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9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安福县,住安福县**镇**村***号。2010年6月14日因寻衅滋事被安福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2年1月12日因殴打他人被安福县公安局行政罚款伍佰元。2007年2月1日因犯抢劫罪被安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9年12月20日因本案被安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绰号肖**),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安福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9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安福县,住安福县**镇**村****号。2005年1月27日因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被安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2019年12月20日因本案被安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清华(绰号清清),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安福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9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安福县,住安福县**镇**村****号。2019年11月12日因本案被安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清华、刘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伍某、肖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分别于2020年2月17日、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将上述两案件并案处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8年,刘甲(另案处理)纠集刘乙、王甲、刘某甲(均另案处理),分别或者共同伙同被告人肖某某、刘某某伍某及刘某乙、姚某某、刘某丙、彭某甲、刘某丁、周某甲、莫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谋取不法利益,经常纠集一起,以暴力等手段,围绕赌博、斗殴及相关活动,在安福县多次实施开设赌场、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已形成以刘甲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一、聚众斗殴事实

2016年11月28日,欧阳甲(另案处理)在安福县枫田镇梅林村(又称梅田村)路口一商店内因玩赌博机拒不支付赌资,与刘甲等人发生口角。随后刘甲、肖某某持械追赶欧阳甲,欧阳甲逃离后将被追赶一事汇报其老大欧阳乙(另案处理)。之后刘甲伙同刘某戊(另案处理)组织刘乙、姚某某、刘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叫手下的马仔到商店内准备与对方打架。刘甲和刘某戊指使刘某乙打电话给欧阳甲约架,双方在电话里互相用语言挑衅对方。刘某乙叫来被告人刘某某与刘己(另案处理)。刘乙叫周某甲、莫某某及周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来帮忙。姚某某打电话给李某甲(另案处理)要其带人来帮忙,李某甲便开车接手下马仔刘庚、刘某辛、刘某壬、程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到梅田路口商店处。当晚,刘甲、刘某戊组织被告人刘清华、伍某、刘某某及刘乙、姚某某、刘某乙、刘某丙、李某甲、刘庚、周某甲、周某乙、莫某某、刘己、刘某辛、刘某壬、程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陆续聚集在梅田村村口并准备好蔑刀、撩刀、梭镖、钢管等器械。等待一两个小时后,欧阳甲伙同欧阳乙、王乙(均另案处理)等二十余人开车赶到。双方持蔑刀、撩刀、梭镖等器械互相斗殴,彭某乙(另案处理)与欧阳甲驾驶汽车互相撞击,之后王乙(另案处理)朝天开枪,斗殴才停止。冲突中造成刘己及欧阳丙、杨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不同程度受伤,车辆受损,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开设赌场事实

1.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肖某某与刘甲、刘乙、王甲、刘某甲、罗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安福县瓜畲乡政府对面、木材检查站附近、垃圾站附近等地以扑克牌“抓憋古”的赌博形式开设赌场。刘甲安排刘乙、刘某甲等人管理赌场内的事务。刘某丙、彭某甲、刘某丁、莫某某、彭甲(均另案处理)等人在赌场内从事抽水、放贷、放哨、搬赌博工具等日常工作。该赌场抽头渔利数额较大。

2.2016年至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刘某某、伍某与刘甲、刘乙、王甲、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姚某某、刘癸、刘某子、罗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安福县枫田镇梅林村(又称梅田村)刘某丑的商店内、一空地处、一栋老屋里等地以扑克牌“抓憋古”的赌博形式开设赌场。其中,刘某某、伍某与刘某乙、刘某丙、姚某某五个人合股,占赌场10%的股份。刘甲安排刘乙、王甲、刘某甲等人管理赌场内的事务。伍某及刘某丙、彭某甲、刘某丁、莫某某、彭某乙、刘己、王丙、彭甲(均另案处理)等人在赌场内从事抽水、放贷、放哨、接送赌客等日常工作。该赌场抽头渔利数额较大。

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肖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说明、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信息表、说明;2.证人刘甲、刘乙、刘某乙、姚某某、刘己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伍某、肖某某、刘清华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伍某、刘清华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被告人刘某某、伍某、肖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刘某某、伍某、刘清华的刑事责任,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刘某某、伍某、肖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刘某某、伍某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肖某某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伍某、肖某某属于以刘甲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一般成员。

该集团通过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获非法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定,依法应予以追缴、没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眭小魏

                                                 彭小燕

检察官助理:陈思婕

                                        2020年3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伍某、肖某某、刘清华现羁押于江西省安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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