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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长检二部刑诉〔2020〕Z49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长寿区**村**组**号,住重庆市长寿区**小区**幢**。2008年2月19日,因犯抢夺罪被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09年8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2010年7月23日刑满释放;2010年11月8日,因吸食毒品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23日被该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1年4月1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同年9月12日刑满释放;2013年9月21日,因寻衅滋事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11月2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6年9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长寿区看守所。

本案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退回补充侦查2次,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重庆市长寿区**小区**幢楼下铁门处附近,向陈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并收取毒资200元。

同年5月25日,刘某某被抓获,民警在其身上查获疑似毒品麻古2颗,疑似毒品冰毒1小袋,并从其蓝色电动车上查获疑似毒品冰毒2小袋。经称量,当日被查获疑似毒品共净重0.88克,检材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及前科判决、搜查笔录及清单、称量笔录、提取检材笔录、通话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频监控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0.88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现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次实施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毒品犯罪,系累犯,毒品犯罪的再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  辉

检察官助理:黄花满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长寿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4册,散卷3页,光盘1袋共16张;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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