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赵某等涉嫌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案)_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一部刑诉〔2020〕370号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虎哥;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3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曲靖市会泽县**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赌博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5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曲靖市富源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毕波,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31979********,哈尼族,中专文化,无业,住**街道**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永乖,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51992********,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曲靖市富源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3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51987********,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曲靖市富源县**街道**路**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樊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5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曲靖市富源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沈加宏,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51992********,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富源县**镇**村委会**村**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0月21日被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2年1月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88********,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会泽县**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4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曲靖市宣威市**镇**小区**期**幢**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赵某、叶永乖、宋某某、樊某某、罗某某涉嫌赌博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以被告人毕波、沈加宏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以被告人肖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中刘某某、赵某、叶永乖、宋某某、樊某某、罗某某涉嫌赌博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拘禁罪案于2020年3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毕波、沈加宏涉嫌非法拘禁罪案于2020年4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依法将三案并案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刘某某先后在曲靖市富源县设立“****寄售行”、在曲靖市麒麟区**路**号东昇花园小区设立“***”茶室,为索要债务,在曲靖市麒麟区、富源县、贵州省盘州市**镇等地有组织的采用滋扰、跟随、辱骂等“软暴力”手段以及威胁、看守等方式对多名被害人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该团伙成员相对固定,组织分工明确,长期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了涉案地内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形成了以被告人刘某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赵某、毕波、叶永乖、宋某某、樊某某、沈加宏、肖某甲、罗某某为其它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赌博犯罪事实

2013年至2014年年初,被告人刘某某与范某某朝等人分别在曲靖市麒麟区丽景酒店、仟和酒店、官房酒店、御龙酒店、汇宝酒店等地,多次组织参赌人员肖某乙、敖某某、严某某等人以打“3P”等方式聚众赌博,由刘某某提供赌资并从中抽取“桌费”,涉案赌资至少100万元。

2、非法持有枪支犯罪事实

2014年,叶某某(另案处理)将一支小口径步枪借给被告人刘某某,后刘某某将该枪支存放于自家车库内,2019年7月,刘某某将该枪支又交还给叶某某。经鉴定:该枪支为以火药为动力,认定为枪支。

3、对被害人敖某某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

2013年间,敖某某向被告人刘某某借款90余万用于赌博,后无力偿还本金及利息。2014年年底,被告人刘某某安排被告人赵某、樊某某、沈加宏等人从曲靖市官房酒店将被害人敖某某带到刘某某位于麒麟区**街道**花园附近的“***”茶室,晚上又带至“****酒店”进行看守,期间采用跟随、看守等方式向敖某某索要债务,后敖某某向朋友李平借了10万元偿还,并向刘某某承诺尾款按每月7分支付利息后才将其放走,共非法限制敖某某人身自由十余天。

4、对被害人肖某乙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

2014年3、4月份,肖某乙与敖某某合伙赌博向刘某某借款,连本带利共需偿还214万余元的赌债,在还了100万后即无力还款。2015年4月底5月初,被告人刘某某安排被告人赵某、宋某某、樊某某等人在曲靖市麒麟区三中附近一家羊肉馆找到肖某乙,将肖某乙带到麒麟区**花园刘某某的“***”茶室内,对肖某乙辱骂、用狗威胁,晚上又将肖某乙带到珠江源文化主题酒店等地看守。共计非法限制肖某乙人身自由三天左右。

5、对被害人李某甲实施的犯罪事实

(1)非法拘禁:2012年12月4日,被害人李某甲经李某丙介绍向刘某某借款300万用于做生意资金周转,约定每月利息8分,在偿还了几十万之后未能按约还款付息。2015年4月12日晚上,被告人刘某某安排被告人赵某、毕波等人到贵州省盘州市**镇“***”小区将李某甲带至曲靖市富源县,白天将李某甲带到鑫鼎寄售行,晚上带到富源胜境大酒店住宿,期间采用跟随、看守方式向李某甲索要债务,让李某甲找钱还款,直至4月14日李某甲联系其父亲李某乙向刘某某签了还款保证书才放其离开。共非法限制李某甲人身自由30余小时。

(2)非法拘禁:在被害人李某甲找其父亲李某乙担保还款仍未果后,2016年7月4日,被告人刘某某得知李某甲从贵州回到曲靖,遂带领被告人赵某、叶永乖、肖某甲等人到李某甲位于曲靖市经开区“恒大名都”小区住处找到李某甲,并将其带到富源,要债期间白天将李某甲先后带到“**寄售行”,****水库钓鱼,给李某甲晒太阳,进而商谈还钱事宜;晚上又将李某甲分别带到富源县**酒店、**大酒店等地住宿,在水库上住帐篷,对李某甲实施看守,不给李某甲睡觉。期间被告人毕波到过酒店参与看守。共计非法限制李某甲人身自由十余天。

(3)寻衅滋事:2016年7月,在向李某甲索要债务仍未果后,刘某某又安排赵某、毕波、叶永乖等人尾随李某甲去到李某甲在红果开的公司,期间跟随李某甲外出办事,找钱还债,在公司吃住共计十多天,直至李某甲筹款二十万余元偿还后,刘某某方人员方才离开,严重影响了李某甲的工作和生活。

6、对被害人徐某某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

2013年10月20日,徐某某向赵某某(另案处理)借款30万,后未能如期归还。因被告人刘某某与赵某某认识多年,为帮赵某某向徐某某催讨债务,2015年5月底6月初,徐某某去到曲靖市麒麟区**小区**商业街赵某某所开的“***”餐馆和赵某某商谈还款事宜,刘某某即安排手下人员被告人沈加宏、叶永乖去到餐馆,尾随徐某某开车到富源县**镇徐某某的煤场,白天跟随徐某某看煤场是否在正常经营,晚上入住黄泥河镇的“****酒店”对徐某某实施看守,看守了四、五天之后又将徐某某带回麒麟区,徐某某找人借了小部分钱、用香烟抵债给付赵某某后,方才让其离开。期间共非法限制徐某某人身自由七天左右。

7、对被害人郭某某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

2015年至2016年年初,为向被害人郭某某催讨债务,被告人刘某某安排被告人赵某、叶永乖、宋某某、罗某某等人多次在曲靖市麒麟区**小区***酒店、**小区****酒店、富源县**酒店等地,采用滋扰、看守、跟随、辱骂威胁等“软暴力”手段向郭某某催讨债务,共非法限制郭某某人身自由十余天。

8、对被害人李某乙实施的犯罪事实

(1)寻衅滋事:2015年5月,为向李某甲索要债务,被告人刘某某安排毕波、赵某等多名人员去到李某甲父亲李某乙位于贵州省盘州市**镇的家中吃住多天,并对李某乙实施威胁、恐吓,严重影响了李某乙及家人的生活。

(2)非法拘禁:2016年3月,为向李某甲索要债务,刘某某安排被告人赵某、叶永乖、毕波、肖某甲等人去到李某甲父亲李某乙位于贵州省盘州市**镇的家中将李某乙带至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寄售行”,就还款事宜向刘某某作交代,晚上刘某某又安排赵某、叶永乖、毕波等人将李某乙带到富源县“******酒店”实施看守,看守期间对李某乙实施殴打,共非法限制李某乙人身自由五天左右。

9、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为索要债务,被告人刘某某于2014年下半年安排被告人赵某等人到富源县后所镇一养殖场找到肖某乙,将肖某乙带到酒店看守;不久之后,赵某等人又到富源找到肖某乙,驾车一路尾随肖某乙从富源县到麒麟区,后肖某乙联系其战友将其带进曲靖武警支队才得以脱身;2015年3月14日,被告人刘某某、赵某等人去到肖某乙前妻茹某某家中,将入户门强行踢开索要债务;2012年,李某丙作为担保人帮人给刘某某借款,后因未能如期还款,2016年刘某某即安排赵某、叶永乖等人找李某丙要债,用其名下的奥迪A8车过户抵债,并将李某丙带到贵州兴义**办理过户事宜,尾随李某丙住酒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范某某、张某某等多人的证言;3.被害人敖某某、肖某乙等多人的陈述;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九名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毕波、叶永乖通过滋扰、纠缠、跟随、辱骂等“软暴力”手段向他人追讨债务,严重影响了他人的工作、生活、经营,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毕波、叶永乖、宋某某、樊某某、沈加宏、肖某甲、罗某某为索要债务非法拘禁他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九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属犯罪集团,其中被告人刘某某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是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在对被害人李某甲实施的第二桩非法拘禁犯罪事实中,被告人赵某、叶永乖、肖某甲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被告人毕波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在对被害人郭某某非法拘禁桩中,被告人赵某、叶永乖、罗某某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被告人宋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其余桩共同犯罪事实中,各被告人罪责相当,不区分主从。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毕波、叶永乖的犯罪行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之情形,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沈加宏、肖某甲的犯罪行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系自首。被告人沈加宏的犯罪行为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情形,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聪燕

2020年6月30日

附件:1.九名被告人现羁押于曲靖市麒麟区看守所;

2.证据卷十七册;认罪认罚具结书;

3.作案工具马自达轿车一辆被公安机关扣押。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