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39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53********,景颇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盈江县**镇**村委**组。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11月11日被盈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03月17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患有****不予收押,于当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06月7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患有****不予收押,于当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7年12月7日解除监视居住;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06月19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患有****不予收押,于当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7年12月19日解除监视居住;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患有****不予收押,于当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0年1月2日解除监视居住。2020年10月12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03月17日14时20分许,盈江县公安局勐腊派出所民警在盈江县**镇**村委**组刘某某家中抓获被告人刘某某,并当场从刘某某挎着的一个棕色腰包内查获一瓶透明玻璃瓶装的黄色粉末状海洛因(净重:0.16克)和五包用纸裹的黄色粉末状海洛因(净重:1.59克),从刘某某身穿的上衣口袋内查获一袋蓝色塑料袋装的红色片剂状甲基苯丙胺(净重:9.77克)。从刘某某身穿的裤子左裤包内查获现金人民币12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宽容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宗艳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在盈江县平原镇,联
系电话:1388787****。
2.随案移送卷宗四册,光盘七张,补充材料二份,取保候审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有关涉案款物情况详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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