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刘家龙,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31994********,汉族,初中文化,上海**实业有限公司职员,户籍在重庆市永川区**镇**村**组**号。2020年6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6月5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家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9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以及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家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6时许,被告人刘家龙至上海市普陀区**路**号中国邮政**商务投递点办公室内趁副站长熟睡之际,从该办公室抽屉中偷拿钥匙打开保险柜,窃走保险柜内现金人民币3万元。
2020年5月31日12时许,被告人刘家龙趁站长不注意之际,再次至上述投递点办公室内,窃走办公桌下方货款袋内现金人民币2万元后逃离现场。
2020年6月2日,被告人刘家龙乘坐大巴车在云南昆明至**路检查站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单位**商务投递点负责人司某某的陈述,证明2020年5月31日,其去银行存货款时发现少了货款人民币5万元,通过查看监控录像,发现站点员工刘家龙分别于2020年5月30日、5月31日盗窃过两次货款。第一次是偷拿保险柜钥匙,从保险柜里偷的,第二次是直接在办公桌下的货款袋里偷的。
2.证人侯某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刘家龙住在**商务投递点仓库里,2020年5月29日22时许,刘家龙称回仓库睡觉了,其在办公室内打地铺睡觉,办公室抽屉没锁。次日早上起床前,其醒来发现刘家龙在办公室内,但没有在意,又睡过去了。后站长司宏伟发现货款少了电话告诉其,其才知晓。
3.调取证据通知书、监控录像及截图,证明2020年5月30日6时30分许,被告人刘家龙在中国邮政**商务投递点办公室内从保险柜内盗窃钱款,同年5月31日12时30分许,其在上述地址办公桌下再次盗窃钱款。
4.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证明刘家龙将盗窃的部分钱款存入自己名下银行账户内。
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明民警在被告人刘家龙身上查获了赃款人民币1130元并依法扣押。
6.劳动合同、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说明被告人刘家龙系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员工,负责中国邮政投递员工作。
7.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刘家龙的到案及身份情况。
8.被告人刘家龙的供述,证明2020年5月30日6时许,其从休息的仓库出来,趁侯站长在办公室打地铺睡觉之际,拿了保险柜钥匙打开保险柜,从里面拿了三捆钱约3万元,存入自己银行卡内。次日中午,其又至上述办公室趁站长不注意,从办公桌下装货款的袋子里偷了两捆钱约2万元后逃离现场,当天坐飞机去了昆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家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家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家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家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家龙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佳菁
检察官助理任晓莹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家龙现羁押于普陀区看守所。
2.被告人刘家龙值班律师:上海图堃律师事务所张雪律师,联系电话:1352435****。
3.侦查卷宗二册。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认罪认罚法律意见书》一份。
7.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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