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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家铖诈骗案)(公开版)_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余检一部刑诉〔2020〕693号

被告人刘家铖,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3211999********,汉族,大专文化,学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家铖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刘家铖虚构投资澳门赌场洗码项目或其他项目的事实,以每天按时支付高额利息(一万元本金付四百元利息)为诱饵,骗取被害人罗某某、汪某某等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04万余元,归还共计人民币38万余元。其中被告人刘家铖骗得被害人罗某某人民币18万余元,被害人汪某某(包括蒋某某)人民币34万余元、被害人刘某某(包括王某甲、张某甲)人民币29万余元、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20万余元、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3万元、被害人卓某某人民币19万余元、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24万余元、被害人欧某某人民币约3万元、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4万余元。上述骗得钱款均被被告人刘家铖用于赌博等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笔录、清单、银行流水等;

2.被害人罗某某、汪某某等的陈述;

3.被告人刘家铖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人员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家铖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家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家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家铖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桂波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刘家铖现羁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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