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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家祥盗窃案)_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惠检刑诉〔2020〕507号 

被告人刘家祥,男,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7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安徽省阜南县********号。被告人刘家祥曾因盗窃,于2010年11月26日被无锡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收容劳动教养一年;曾因盗窃,于2017年10月21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盗窃,于2020年3月28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14日被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8日被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31日被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8日被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8日被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21日被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4日被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8日被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20年3月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刘家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家祥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刘家祥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周某某、钱某某、吕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9月2日告知被告人刘家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家祥,听取了被告人刘家祥及值班律师黄道、被害人周某某、钱某某、吕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家祥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刘家祥至无锡市惠山区**镇,采取拉车门、翻窗入室等手段实施盗窃5次,窃得白酒、香烟等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4442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6月5日14时许,被告人刘家祥至无锡市惠山区**镇无锡市**科技有限公司,采用拉车门的方式在被害人周某某的汽车内实施盗窃时,因被人发现而未能得逞。

2.2020年6月21日7时许,被告人刘家祥至无锡市惠山区**镇无锡**机械厂,窃取被害人钱某某的一箱酒(内有坛装酒)时,因被人发现而未能得逞。

3.2020年6月23日上午,被告人刘家祥至无锡市惠山区**镇无锡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办公室内,窃得被害人吕某某的香烟3条(中华软红1条、苏烟软金砂2条)和五粮液白酒1箱(6瓶),价值人民币10054元。

4.2020年6月26日晚上,被告人刘家祥至无锡市惠山区**镇无锡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办公室内,窃得被害人吕某某的五粮液白酒2箱(12瓶),价值人民币14388元。

5.2020年7月2日21时许,被告人刘家祥至无锡市惠山区**镇无锡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办公室内,窃得被害人吕某某的葡萄酒1箱(6瓶)。

案破后,部分涉案赃款赃物已追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提供的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洪某某、赵某某、臧某某、张某某、凌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钱某某、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家祥的供述与辩解;

5.无锡市惠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制作的扣押、辨认笔录;

7.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提供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家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家祥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家祥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家祥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家祥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凌云

检察官助理:陈程刚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刘家祥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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