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703号
被告人刘家玄,男,身份证号码:5107811999********,汉族,农民,大学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油市,住江油市**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江油市**小区**栋**单元**号。2018年8月16日因吸毒被江油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4月25日因吸毒被江油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社区戒毒三年;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家玄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18时至12日10时,被告人刘家玄登记入住江油市**酒店**房间,购买冰毒并取回房间容留熊某某、张某某、张某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经尿液检测,刘家玄、熊某某、张某某、张某某检测样本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家玄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家玄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家玄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家玄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刘家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良德
检察官助理:梁星阳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刘家玄现于处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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