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未检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刘家富,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32122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住鲁甸县**镇**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拐骗儿童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云南省会泽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家富涉嫌拐骗儿童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刘家富为达威胁徐某某与之谈恋家的目的,将徐某某的儿子被害人王某某骗走,威胁徐某某夫妻与其见面,并索要徐某某钱财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家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家富绑架他人做为人质,并以人质相威胁索要他人财物,情节较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家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刘家富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红
检察官助理:吴正鹏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会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02,卷外7页,光盘3张,手机1部,蓝色儿童双肩包1个。
_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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