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家国盗窃案)_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一部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刘家国,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5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市**农场**分场**队**号,住监利市**镇**路**房。因犯盗窃罪,于1988年4月被监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强奸罪,于1995年8月被监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强奸罪,于2000年1月被监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被监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被监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被监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被监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监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9年7月10日起至2020年6月9日止)。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监利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监利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监利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家国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家国驾驶车牌号为鄂D****0的银色长安牌箱式货车至监利市**乡**村**组**号被害人吕某甲的家门前,使用扳手将吕某甲挂在房屋外一部奥克斯空调外机拆卸,并搬到自己的货车上。接着刘家国绕至屋后,将后门用力推开进入屋内,欲将屋内空调挂机盗走,因连着挂机的管线太长不好搬运而放弃,在离开时被人发现,其驾驶车辆逃离现场。经监利市成本调查监审和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奥克斯空调外机价值人民币1410元。

案发后,被盗奥克斯空调外机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吕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刘家国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曾某某、吕某乙、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吕某甲的陈述;4.监利市成本调查监审和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6.被告人刘家国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家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本院认为,刘家国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家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刘家国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家国具有累犯、盗窃数额达1410元、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刘家国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红萍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监利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