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刘家勤,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41963********,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南岸区,住重庆市南岸区**路**号附**号。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1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1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9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20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抢夺罪,于2018年5月2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4月4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9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家勤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有权获取法律帮助,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刘家勤分别到重庆市各区公安机关交通违法处理地点,以交通违章人员为目标,虚构其在公安机关有熟人关系、可以非正常程序处理交通违章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刘家勤在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交巡警支队附近,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现金3000元、软天子香烟2包(价值90元)。
2.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刘家勤在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交巡警支队一大队附近,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某现金2200元。
3.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刘家勤在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交通违法处理大厅附近,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梁某某现金2000元、硬中华香烟2包(价值90元)。
4.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刘家勤在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交巡警支队附近,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彭某某现金2300元、软天子香烟1包(价值45元)。
综上,被告人刘家勤四次骗取他人共计9725元。2019年11月26日,刘家勤被公安人员抓获,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李某某、梁某某、彭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刘家勤的供述和辩解;
4涉案香烟价格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5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6现场监控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家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家勤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家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家勤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家勤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涂 健
检察官助理:韩铁柱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家勤现被羁押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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