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3150号
被告人刘家,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4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泗洪县**镇**社区居民委员会**组**号。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2月28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200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6月27日被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9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刘天祥,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9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林步云,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季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街道**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9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2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家、张某甲、季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31日、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1月13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4日至2月28日)。被告人刘家、张某甲、季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8月,张某乙(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刘家、张某甲及赵某某(另案处理),成立非法放贷公司,雇佣被告人季某某负责账目管理,形成三条借贷线:被告人刘家与张某乙一条借贷线,两人各占50%股份;被告人张某甲一条借贷线,其中被告人张某甲负责出资,盈利部分被告人张某甲占50%,被告人刘家与张某乙占50%;赵某某一条借贷线,其模式同被告人张某甲这条借贷线的模式。该团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设置套路让借款人签定虚假借条,在支付借款时扣除“砍头息”等名义的费用,实际支付给被害人较少的借款金额,虚高借款金额,在部分被害人无法偿还债务时,被告人刘家、张某甲及赵某某相互之间进行转单平账,恶意垒高借款人的债务,在被害人不及时偿还借款时,使用电话、微信或提起诉讼的方式进行催讨。现查明,该团伙共骗取149名被害人财物,诈骗既遂数额为48.48万元,诈骗未遂数额为111.39万元。其中被告人张某甲骗取70名被害人财物,诈骗既遂数额为11.105万元,诈骗未遂数额为48.22万元。被害人杨某某因多方借款无力偿还吞药自杀未遂。
被告人刘家、张某甲于2019年8月8日在瑞安市**街道**苑**幢**单元**室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季某某于2019年8月8日在瑞安市**街道**小区**幢**单元**室被公安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银行卡、苹果平板电脑、本子等;
2.书证:抓获经过、人口信息、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遗书、医院诊断证明、救护车检查单、微信转账记录、银行转账记录、情况说明、账单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社区矫正告知书、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袁某某、贾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汤某某、薛某某、江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家、张某甲、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物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数据分析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家、张某甲、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家、张某甲、季某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家、张某甲、季某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季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家、张某甲、季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秀琴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家、张某甲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被告人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78013****)。
2.随案移送:手机4部,银行卡9张;苹果平板电脑1部;本子2本。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认罪认罚告知书2份及认
罪认罚光盘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