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133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渝中区**路**号附**号**楼**号。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12月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9月24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7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5月16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17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6年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贩卖毒品案,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重庆市南岸区**小区公租房**路**号附**号,以1200元的价格将白色餐巾纸包裹的两小袋疑似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贩卖给李某某,双方交易完成之后刘某某被民警现场捉获。民警当场从刘某某处查获1200元毒资,并从李某某处查获两小袋白色晶体状的疑似毒品冰毒。经对刘某某所贩卖的两小袋疑似冰毒进行称重,称重结果分别为0.86克、0.73克,共计1.59克。民警依法对疑似毒品提取送检,经鉴定,送检的疑似毒品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到案后,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通话记录》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提取、封存、称量笔录等;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6.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甲基苯丙胺1.59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俞琬
2020年9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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