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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镇**村**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间,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其女儿刘某甲等人(均另案处理),以给刘某甲相亲介绍对象为由,骗取被害人孙某甲及其家人的信任,通过索要彩礼、改口费等方式,共计骗取被害人孙某甲人民币212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证明、微信转账等书证;

2.​ 证人许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孙某甲、孙某乙的陈述;

4.​ 被告人刘某某及同案人刘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 丰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会娟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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