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经检一部刑诉〔2021〕4号
被告人刘某,曾用名刘某钰,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11196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镇江市京口区**路**号。被告人刘某曾因犯诈骗罪,于2001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曾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04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曾因犯诈骗罪、招摇撞骗罪,于2016年4月7日被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6年10月23日释放。被告人刘某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10月18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吴跃明、被害人翟某某、程某某、刘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至10月,被告人刘某冒充人民警察,先后骗得被害人翟某某、程某某、刘某某的现金、香烟等财物,共计价值7965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具体如下:
一、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刘某在镇江**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内,冒充镇江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大队长,以“与领导打牌忘带现金”为由,骗得被害人翟某某现金6000元。
二、2020年9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在镇江市润州区**烟酒商行内,冒充七里甸派出所所长,以“帮忙办理暂住证”为由,骗得被害人程某某现金600元。
三、2020年10月6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在镇江市润州区**烟酒商行内,冒充七里甸派出所所长,以“要香烟去办事”为由,骗得被害人刘某某2条及1包中华香烟(软)。经鉴定,香烟价值1365元。
被告人刘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烟草销售票等书证;2.证人任某某、孙某某、植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翟某某、程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5.由镇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6.由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制作的手机勘验、人身检查、辨认、搜查等笔录;7.监控视频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刘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楚楚
检察官助理:张旸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现被羁押于扬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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