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播检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刘某巡,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住遵义市播州区**镇**小区。因盗窃罪于2019年5月9日被播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20日被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经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巡盗窃案,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7月2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巡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初,被告人刘某巡到遵义市播州区**街道**社区**培训班处,趁无人之机,将玻璃门锁拉开后进入该训班内,将里面的遥控车和零食盗走。
2.2020年3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刘某巡又到遵义市播州区**街道**社区**培训班处,趁无人之机,将该培训班店内的2部vivo手机、3个玩具及100余元的现金盗走。
3.2020年3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刘某巡再次到遵义市播州区**街道**社区**培训班处,趁无人之机,将培训班里面的1部苹果7手机、1个蓝牙音响盗走后予以销售,得赃款50元。经遵义市播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苹果7手机价值500元,其余物品不予鉴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害人吴某某陈述、被告人刘某巡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巡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绍南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巡现被羁押于遵义市第三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贰册及光碟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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