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泸州市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泸州市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纳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刘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04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泸州市龙马潭区,住泸州市龙马潭区**小区**区**栋楼**单元**号。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5月28日被公安机关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于2018年7月被公安机关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6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日被泸州市公安局纳某某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7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纳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在泸州市江阳区长起桥附近以8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倪某某出售毒品,二人交易完毕后被泸州市公安局纳某某分局禁毒缉毒大队民警抓获。民警从被告人刘某所背挎包中搜出透明袋封装的白色结晶体毒品疑似物1小包(净重0.41克)和1大包(净重4.68克)、红色袋子封装的红色药片状毒品疑似物1包(净重6.7克)。倪某某在抓获过程中将纸壳包裹的毒品疑似物丢弃在路边,民警对丢弃物进行检查,从中缴获透明袋封装的白色结晶体疑似物1包(净重0.28克)、透明袋封装的红色药片状毒品疑似物1包(净重0.95克)。

随后,民警对被告人刘某暂时居住的龙马潭区**路**段**号**幢**单元**号房间进行搜查,查获吸毒工具2套,电子称1台,白色结晶体毒品疑似物1包(净重0.31克)。

经鉴定,以上毒品疑似物中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禁止性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州市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丹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换押证》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