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黔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刘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61998********,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咸丰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1月21日由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刘某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之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核实了案件事实和证据,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复杂,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又因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黔江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3月3日将本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以来,被告人刘某虚构自己开设淘宝网店的事实,以刷单返现为由,通过网络,骗取多名被害人人民币39237.94元、1部签约价值10987元的iponexsmax256G手机和1部价值人民币7399元的ipone全网通手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7月,被告人刘某通过QQ聊天联络到被害人黄某某。2018年7月5日,刘某通过微信索要到了被害人黄某某的支付宝账号和密码,以为黄某某垫付淘宝网店定金为由,骗取被害人黄某某1900元。2018年7月8日,被告人刘某以自己开设淘宝网店需要刷单为由,骗取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4000元。2018年8月8日,被告人刘某以淘宝网店需要刷单为由,骗得被害人黄某某在互联网上购置1部价值人民币7399元的ipone全网通手机。2018年8月23日,被告人刘某教唆被害人黄某某办理一张招商银行信用卡,骗得黄某某的支付验证码后,被告人刘某透支该卡人民币3000元。2018年9月25日,被告人刘某以借钱为由,骗取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1400元。
2.2019年5月14日,被告人刘某在重庆市南岸区城南大道245号京东便利店内,以刷单返现为由,骗取被害人廖某某人民币2099.98元。2019年8月18日,被告人刘某以刷单返现为由,骗取被害人廖某某人民币3199.96元。
3.2019年5月,被告人刘某通过微信联络到被害人喻某某,以刷单返现为由,骗取被害人喻某某4141元。2018年9月25日,被告人刘某,以平台冻结需再次汇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喻某某2999元。作案后,被告人刘某在微信、QQ中将被害人喻某某拉黑。
4.2019年8月,被告人刘某通过QQ聊天结识了在校大学生即被害人陈某某,遂自称“周峰”并虚构自己开设淘宝网店的事实,以此取得了被害人陈某某的信任。
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刘某以刷单返现为由,骗取陈某某人民币1499元。2019年8月25日,被告人刘某以平台冻结需再次刷单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3500元。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刘某以平台冻结需刷单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1499元。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刘某以平台冻结需刷单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3500元。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刘某以借钱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5000元。2019年9月6日,被告人刘某要求被害人陈某某在互联网上为自己购置手机,骗取被害人陈某某1部签约价值10987元的iponexsmax256G手机,被告人刘某取得手机后转卖他人。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刘某,以刷单返现需再支付3000元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1500元。
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刘某被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抓获。经重庆市黔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ipone全网通手机价值73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户籍信息、前科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黄某某、廖某某、喻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
4.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通过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局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潘 珂
检察官助理:周明畅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现羁押于黔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一证通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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