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平检侦监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刘学生,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02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本溪市平山区北台镇**号楼。2007年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4日被本溪市公安局溪钢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03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溪市溪湖区竖井路**栋。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本溪市公安局溪钢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02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溪市平山区北台镇**村。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本溪市公安局溪钢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本溪市平山区北台镇**号楼。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4日被本溪市公安局溪钢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德佩,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02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溪市溪湖区**D区。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2014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本溪市公安局溪钢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周立东,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211982******,满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溪市平山区北台镇23号楼。2006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7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本溪市公安局溪钢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02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溪市平山区北台镇**。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4日被本溪市公安局溪钢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时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02198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本溪市明山区**小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本溪市公安局溪钢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本溪市公安局溪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学生、付某某、张某甲、谢某某、李德佩、周立东涉嫌盗窃罪、被告人陈某某、时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犯罪事实
1.被告人刘学生、张某甲、付某某、谢某某于2020年2月29日夜间,驾驶货车进入位于本溪市平山区北台镇的本溪北营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心**院内,将院内堆放的9根废旧白钢配件装入货车后运出场地,被告人刘学生后将上述白钢配件出售给被告人陈某某。经认定,9根废旧白钢配件约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8523元。
2.被告人刘学生、张某甲、付某某、李德佩、周立东于2020年3月1日夜间,驾驶货车进入相同地点,将堆放的12根废旧白钢配件装入货车后运出场地,被告人刘学生后将上述白钢配件出售给被告人陈某某。经认定,12根废旧白钢配件约价值11364元。
3.被告人刘学生、张某甲、付某某、谢某某于2020年3月6日夜间,驾驶货车进入相同地点,将堆放的6根废旧白钢配件装入货车后运出场地,被告人刘学生后将上述白钢配件出售给被告人陈某某。经认定,6根废旧白钢配件约价值5682元。
4.被告人刘学生、付某某、谢某某、李德佩于2020年3月7日夜间,驾驶货车进入相同地点,将堆放的8根废旧白钢配件装入货车后运出场地,被告人刘学生后将上述白钢配件出售给被告人陈某某。经认定,8根废旧白钢配件约价值7576元。
5.被告人刘学生、付某某、谢某某、李德佩于2020年3月8日夜间,驾驶货车进入相同地点,将堆放的6根废旧白钢配件装入货车后运出场地,被告人刘学生后将上述白钢配件出售给被告人陈某某。经认定,6根废旧白钢配件约价值5682元。
6.被告人刘学生于2018年10月末的一天,与鲁某某、葛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共同驾驶货车进入本溪北营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号场地,将电缆线约600公斤装入货车后运出场地,被告人鲁某某后将上述电缆出售获利。经认定,电缆线总价值约为26100元。
认定该事实的证据有:1.鲁某某、葛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学生的供述和辩解;2.鲁某某、葛某某辨认刘学生的笔录;3.本溪市价格认证中心[2018]102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废旧电缆单价为43.5元/公斤。
综上,被告人刘学生盗窃六次,数额约为64927元;被告人付某某盗窃五次,数额约为38827元;被告人谢某某盗窃四次,数额约为27463元;被告人张某甲盗窃三次,数额约为25569元;被告人李德佩盗窃三次,数额约为24622元;被告人周立东盗窃一次,数额约为11364元。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事实
1.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2月至3月间,在本溪市平山区北台镇六栋房其租住的院内,明知被告人刘学生提供的废旧白钢配件系犯罪所得,仍连续五次收购共计41根,价值约为38827元。
2.被告人时某某于2020年3月间,在上述地点,明知被告人陈某某提供的废旧白钢配件系犯罪所得,仍连续五次将上述41根废旧白钢配件予以收购,价值约为38827元。
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刘学生、谢某某、陈某某被抓获归案,2020年3月16日,被告人张某甲、付某某、李德佩、周立东、时某某自动投案,八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侦查机关从被告人时某某处查扣废旧白钢配件4根,并发还被害单位;被告人刘学生、付某某、谢某某、李德佩、张某甲、周立东、陈某某到案后共同赔偿了被害单位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被害单位报案材料、情况说明、收条、扣押、发还清单、照片、刑事判决书、查询记录、归案说明、户籍证明等;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刘学生、付某某、张某甲、谢某某、李德佩、周立东、陈某某、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本溪市价格认证中心[2020]24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7.辨认笔录:被告人刘学生辨认被告人付某某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学生、付某某、张某甲、谢某某、李德佩、周立东盗窃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时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学生、付某某、张某甲、谢某某、李德佩、周立东分别共同实施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学生、李德佩、周立东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刘学生、付某某、张某甲、谢某某、李德佩、周立东、陈某某、时某某监视居住于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9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