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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公诉刑诉〔2020〕677号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兔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1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住四川省金堂县**镇****组。因盗窃于2006年7月27日被浦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1年10月12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上网缉逃。2019年12月14日被执行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日被浦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日退回浦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浦江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刘某某与他人合谋到浙江胜达钢铁有限公司仓库内偷废结晶器铜管,被告人刘某某在晚上以到仓库领配件为由,将仓管员引开,让人潜入仓库内藏匿。待仓管员离开后,被告人刘某某等二人合力将仓库内存放的废结晶器铜管偷出。据查,2011年7至9月底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盗窃作案十余次,共窃得废结晶器铜管40根(每根重约50公斤),共计价值人民币10.06万元。销赃后所得赃款约8万元,其中被告人刘某某分得5.3万余元。经浦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废结晶器铜管每公斤价值人民币50.3元。

2019年12月14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四川省金堂县金凤路成都恒大影城内被浦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刘某某家属赔偿浙江胜达钢铁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5万元,被害方对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调取证据通知书、铜管照片、发还清单、银行流水账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工作手册笔记、谅解书、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甲、潘某某、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李某甲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同案犯罪嫌疑人李某乙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草图和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人员辨认笔录及照片;

6、鉴定意见:浦江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故还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浦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琚红英

检察官助理:陆  洲

2020年5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浦江县看守所;

2. 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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