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三部刑诉〔2019〕6号
被告人刘学武,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111962********,汉族,大学本科,徐州市**分局原**、**,曾任徐州市**分局**、徐州市**局**、**,住徐州市泉山区**街道**楼**单元**室(户籍地徐州市泉山区**花园**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刘学武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徐州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7月30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次日由徐州市公安局执行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徐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学武涉嫌受贿、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由徐州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9月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罪
2010年至2017年,刘学武在担任徐州市**分局**、徐州市**局**、**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庞某某、陈某某、杨某甲、刘某甲等人在案件办理、赌博机店经营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赌博机店经营人杨某甲、陈某某、刘某甲等人贿赂的现金、购物卡共计人民币21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1. 2010年至2017年,被告人刘学武利用职务便利,为庞某某、杨某甲、陈某某等人在案件办理、赌博机店经营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11次收受杨某甲、陈某某贿赂的现金、购物卡共计人民币12.5万元。
2.2014年4月至2015年初,被告人刘学武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向铜山区公安局、法院相关办案人员说情打招呼等方式,为江苏**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某甲在其子刘某乙刑事案件办理方面提供帮助,于2014年4月收受刘某甲贿赂的现金人民币5万元。
2019年初,被告人刘学武得知徐州市公安局重新启动刘某乙案件调查,因害怕受查处,退给刘某甲现金人民币5万元。
3.2017年初,被告人刘学武利用职务便利,在调查徐州市**局**所违纪案件方面为该所提供帮助,并收受该所时任**杨某乙贿赂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
4.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刘学武利用职务便利,在调查徐州市**局**所违规办案方面为该所提供帮助,先后2次收受该所时任所长柴某某所送现金共计人民币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任职文件、判决书、调查材料等书证;
2.证人杨某甲、陈某某、刘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学武的供述和辩解等。
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
2006年年初,以庞某某、陈某某为组织、领导者,以胡某甲、杨某甲、李某甲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敛财2.7亿余元,以谈判、言语威胁、暴力殴打等手段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欺压群众,残害百姓,并通过拉拢、腐蚀公安人员刘学武等人,寻求非法保护,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2010年底至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刘学武在担任徐州市**分局**、徐州市**局**、**等职务期间,明知庞某某、陈某某、杨某甲等人在徐州市区有组织地实施开设赌场违法犯罪活动,仍在相关单位查处过程中,采取说情打招呼的方式干预查处,多次包庇、纵容庞某某等人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具体分述如下:
1.2011年上半年,杨某甲、庞某某合伙经营的中山北路国华大厦地下一层赌博机店被泉山分局西关派出所查处。庞某某遂让杨某甲找被告人刘学武帮忙协调,被告人刘学武向该所时任所长唐某某说情、打招呼,为该案从轻处理提供帮助。最终该案未经警务平台处理、未扣押赌具,仅作罚款处理。
2.2011年9月,参赌人员胡某乙举报杨某甲、庞某某合伙开设中枢街**赌博机店等场所,由泉山分局治安大队调查处理。杨某甲请托刘学武帮助协调,后刘学武向该大队时任大队长刘某丙打招呼寻求照顾。
3.2013年,庞某某、胡某甲经营的矿山路赌博机店被泉山公安分局西苑派出所查处,赌博机主板被扣押。庞某某遂让杨某甲找刘学武帮忙协调,被告人刘学武向该所时任所长李某乙打招呼,为该案从轻处理提供帮助。最终该案未经警务平台处理,西苑派出所将扣押的赌博机主板返还,仅作罚款处理。
4.2016年,泉山分局和平派出所巡查庞某某经营的**赌博机店。为逃避查处,庞某某与杨某甲、陈某某请托被告人刘学武帮助协调,被告人刘学武向该所时任所长李某乙打招呼干扰查处,后该所未再进行巡查、处理。
5.2016年底,庞某某、陈某某、李某甲经营的民主南路**赌博机店被铜山区公安局工业园派出所查处,店长李某甲在逃。刘学武接受杨某甲、陈某某请托,向该所所长陆某某说情、打招呼,要求对李某甲办理取保候审,李某甲投案后被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上半年,刘学武又接受陈某某请托向铜山区检察院、法院相关人员说情,干扰案件正常办理。
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刘学武被徐州市监察委员会带走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起诉书、判决书、举报信等书证;
2.证人庞某某、杨某甲、陈某某、胡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学武的供述和辩解等。
被告人刘学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学武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多次通过说情打招呼的方式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鲍书华
2019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刘学武现羁押于徐州市贾汪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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