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76********,汉族,初小文化,无业,住江西省上饶市**区**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先后于1996年6月5日被江西省广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于2005年8月17日被江西省广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因犯盗窃罪和脱逃罪于2014年2月25日被江西省广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9日被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经本院批准,由浦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刘某某乘车从江西省上饶市**区至福建省浦城县,因经济拮据入户实施盗窃,具体情况如下:
1.1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窜至浦城县**路**号周某某家,见该户无人,便扯掉大门挂锁入室盗窃,经多处翻找,盗得人民币1000元。
2.1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窜至浦城县**镇**村**号叶某乙家,用手将门锁掰坏进入房间翻找,盗得人民币100元。
3.13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窜至浦城县**镇**村**号叶某甲家,用手转动打开门锁后进入该户,盗得人民币50元。
4.14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窜至浦城县**镇**村**号杨某某家,将大门门锁推坏进入二楼房间行窃时,被在床上睡觉的杨某某发现后立即逃离现场,后被群众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传唤证,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户籍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材料等书证;
2.证人鲍某甲、罗某某、潘某某、管某某、鲍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叶某甲、叶某乙、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扣押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指认照片、尿液提取笔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 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具有前科,可以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方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被逮捕,现羁押于浦城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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