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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娟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一部刑诉〔2020〕584号

被告人刘娟,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103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巷**号**楼**号,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被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3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娟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娟于2020年9月15日凌晨l时许,趁被害人丁某某在家中熟睡之机,潜入被害人丁某某位于本市江汉区**巷**号**楼的家中,将被害人丁某某装有2700元现金和钱包、身份证、医保卡等物品的一条长裤盗走并逃离现场。

2020年9月24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刘娟抓获归案。涉案赃款已挥霍,赃物已灭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抓获及破案经过、指认作案现场照片等书证;2.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刘娟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刘娟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宏

检察官助理:冯畅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刘娟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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